第二节高利贷法(1 / 1)

政治经济学原理 约翰 1549 字 2022-03-09

在对工业活动的自然发展进行的有害­干­预中,除保护主义外,还应提及对订立契约的­干­预。例子之一便是“高利贷法”的­干­预。高利贷法产生于对收取货币利息的宗教偏见,源于给近代欧洲带来了许许多多灾难的那一根源,即力图使得自犹太法律的教义和戒律适应于基督教。在回教国家,是正式禁止收取利息的,而且人民也严守这一戒律。西斯蒙第认为,欧洲天主教国家的产业落后于欧洲新教国家的原因之一,就是天主教会在中世纪支持了上述偏见,凡是信仰天主教的地方,都仍有这种偏见,虽已有所减弱,但并没有被完全消除。在法律或良心阻止放债取息的地方,非工商业界人士的资本便不会用于生产目的,或只有通过拉关系或玩弄花招才会用于生产目的。因此,产业资本便只能得自实业家,和得自实业家从这样一些人那里借得的钱,这些人不受实业家所遵守和信奉的法律和宗教的约束。在穆斯林国家,银行家和货币兑换商不是印度人、亚美尼亚人,就是犹太人。

在较为先进的国家,法律已不再禁止放债取息;但各国却都­干­预放款者和借款者的行动自由,其方法是规定利率的法定限额,并规定凡超过这一最高限额收取利息的人都将受到刑事处罚。这种限制虽然得到了亚当·斯密的支持,但自从边沁发表其“有关高利贷的书信”以来,却遭到了所有开明人土的谴责。这些书信成功地抨击了这种限制,仍可以称为迄今有关这一问题的最佳著作。

立法者制定和维护高利贷法,不外出于以下两个动机,一是出于公共政策方面的考虑,一是为有关当事人的利益着想(在这里只是为借方的利益着想)。就公共政策来说,立法者也许认为,低利率是有益于公共福利的。然而,如果以为可以不管供给和需求的自然作用,依靠法律便能压低利率,那就误解了影响商业活动的原因。如果借主的竞争不受限制,这种竞争把利率提高到6%,那便证明,若利率为5%,对借款的需求就会大于市场上的资本供应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律不允许利率超过5%,有些放款者由于不想违背法律,同时也由于自己无法把资本用于其他方面,会满足于这种法定利率;但另一些放款者会发现,在需求高涨时期,把资本用于其他方面要比放款更合算,因而他们便不放款,致使对于需求来说本来就很少的借贷资本进一步减少。此时,在借不到款的那些人当中,便会有许多人愿意不惜任何代价来满足自己的需要,他们会很容易地发现另外一些放款者,这些放款者不怕违反法律,愿意搞欺诈­性­的间接交易,或者愿意依赖借主的信用。这种间接交易的额外费用,以及无力支付高额利息和遭受刑事处罚的风险,都要由借主来支付和承担,由此而付出的代价,远远大于一股市场状况本来要求借主支付的额外利息。因此,本来旨在降低借主所付代价的法律,结果反而大大提高了借主所付的代价。这种法律还往往会直接败坏道德。如果两个人进行非法的金钱交易,没有第三者参加,保守秘密又符合当事双方的利益,那是很难被人发觉的。立法者了解到这种情况后,便采取了诱使借主告密的措施,即把取消债务作为处罚的一部念由此而奖励了这样一些人,这些人先是以虚假的允诺获得了他人的财产,然后又拒绝偿还借偿,而且还使那些在其困难时帮助过他们的人遭受刑事处罚。但人类是有道德观念的,债务人若以高利贷为理由拒绝偿还债务,那是会被人耻笑的,只有当放款人玩弄欺骗手法或敲诈勒索时,人们才会容忍以高利贷为正当合法的理由拒绝偿还债务。舆论的这种严肃­性­,使高利贷法很难贯彻实施,很少有人因放高利贷而遭受刑事处罚,如果有人遭受处罚的话,那也仅仅是使个别人成为牺牲品,而对人们的一般行为没有什么影响。

就限制利息的动机不是出于公共政策方面的考虑,而是为借主的利益着想而言,立法者的一片好心没有比这运用得更不是地方了。我们应该认为,已达到法定成年人年龄而且头脑健全的人,是能够照料自己的金钱利益的。如果法律不管他出售财产、转让财产或放弃所有财产,则法律也不必­干­涉他借款。法律似乎认为,放款者在与急需资金的人打交道时,会趁人之危,随意索要高利息。假如世界上只有一个放款者的话,情况也许是这样。但如果社会很富裕,货币资本充足,则借款者就决不会仅仅因为急需资金而在市场上受到勒索。如果他不能以一般利息借到钱,那必定是因为他不能象其他人那样提供可靠的担保;而此时在竞争条件下他所多付的利息必定相当于放款者为此而承担的风险。法律本来是要偏袒借款者,但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反而使借款者遭到了最不公正的待遇。只因为一个人不能提供可靠的担保,就阻止他借到钱,办法是不准那些愿意借钱给他的人为所担的风硷收取相应的超额利息,难道还有比这更不公正的吗?在法律的这种不该有的好心照顾下,他要么借不到或许可以使他免遭大得多的损失的钱,要么不得不求助于法律无法或尚未禁止的更为有害得多的权宜方法。

亚当·斯密认为,只有两种人即“挥霍浪费者和企业发起人”,会按高于市场的利率借钱,他的这种看法未免过于轻率了。他还应该把所有那些急需资金的人包括在内,而不管这种急需多么短暂。实业界人士常常遇到的情况是,他们本来盘算好用来偿还某项债务的款项却未能收上来,而在规定日期不偿还这笔债务,他们就会破产。发生商业危机时,许多兴旺发达的厂商都会陷入这种境地,它们相互竞争,争夺人们在普遍恐慌时期所愿意贯放的少量闲置资本。英国的高利贷法现在总算被废除了。未废除这种法律时,它所施加的限制常常会大大加重商业危机。商人本来按7%或8%的利息就可以得到所需要的资金,但在高利贷法下,有时竟不得不支付20%或3O%的利息,否则就得遭受更大的损失,把货物拍卖掉。慢慢地,国会注意到了这种弊害,不得不作出妥协,英国法律中有许多这种妥协的例子,由此而使英国的法律和政策变成了前后矛盾、相互冲突的大杂烩。英国修改法律的方法,就如同一个人觉得鞋太紧,但又舍不得扔掉而在最紧的地方剪个洞继续穿那样。议会仍把错误的原则看作是一般准则,只是在弊害最为明显的地方,允许有例外。它没有废除高利贷法,但规定期限3个月以内的汇票可以不受该法律的约束。若­干­年后,所有其他契约也不再受高利贷法的约束,但该法律依然对所有关于土地的契约有效。特意把有关土地的契约和其他契约区别开来是毫无道理的,然而“农业行家”却认为,土地抵押贷款的利息虽然几乎从未超过法律所允许的最高利率,可一旦没有了高利贷法,却会超过这一最高利率;他们认为,有了高利贷法,地主便可以按低于市场的利率借款,正象有了谷物法后,地主便可以按高于市场的价格出售谷物那样。这种看法实际上等于认为,所使用的手段无论如何都能达到想要达到的目的。

现在来看亚当·斯密所谈到的“挥霍浪费者和企业发起人”。法律是无法阻止挥霍浪费者破产的,除非象罗马法确立的不正当作法或象某些欧洲大陆国家依据罗马法确立的不正当制度那样,法律对挥霍浪费者或其财产加以实际的管束。高利贷法对挥霍浪费者产生的唯一作用,就是使他们更为迅速地破产,因为他们不得不向声名狼藉的放款者告贷,高利贷法增加的风险使借款条件更为苛刻。至于企业发起人(这个词的贬义,被很不公平地用来指所有那些具有某种计划的人),高利贷法的作用,是使那些纵有很好的计划但无充足的资本的人借不到钱。许多最伟大的改进最初都得不到资本家的支持,要花很长一段时间才能找到一个具有足够冒险­精­神敢迈出第一步的资本家。史蒂文森就花了很多年才使利物蒲和曼彻斯特的商人相信,用铁路代替收费道路是有利的。有些已经耗费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而尚未见成效的计划(此时也是盛传计划会失败的时候),如果最初的资金已用完,而法律却不允许按照与风险相适应的较高利率筹集更多的资金,那么这些计划就会被无限期地中止或被完全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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