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每天的工资以外没有财产、也没有得到财产希望的劳动阶级,他们之所以控制人口的过快增长,我认为其原因到现在为止始终有两个,一是现行法律的限制二是某种习惯无意地使他们的行动在不知不觉中受到影响,或诱导他们不结婚。那么,欧洲有哪些国家是从法律上直接禁止轻率的结婚呢?人们一般是不知道的;在英国驻欧洲各地的公使和领事寄给当初的济贫法委员会的通讯中,含有大量有关这一问题的资料。西尼尔先生在为这些通讯写的序言中说,在那些承认法律上有权请求救济的国家里,“现在实际上得到救济的那部分人,他们的结婚似乎到处都是被禁止的。被认为不具有独立赡养能力的人,很少被允许结婚。例如,有人告诉我们,在挪威,“未经牧师证明已有固定的住处,并完全有希望维持一家人的生活,任何人都是不能结婚的。”
“在梅克伦堡,‘因为满22岁之后须服兵役6年,因而结婚推迟。而且,结婚的人须有自己的住房,否则,牧师是不许他们结婚的。男子通常在25-30岁之间结婚,女子也早不了几年,因为结婚双方都首先要有养活自己所必需的工薪收入。’
“在萨克森,‘应服兵役的男子,21岁以前不许结婚。在德累斯顿,有职业者(这也许是指手工业工人而言)在出师以前,不许结婚’。
“在符腾堡,‘男子因有服兵役的义务,非经特别许可(或买得许可),25岁以前不许结婚。即使到了25岁,仍须获得许可之后才可结婚,耍获得这种许可,先得证明他和他的妻子的最低收入可以维持一个家庭或养活他们自己。这里所谓最低收入,在大城市为800-1660福罗林(合66镑13先令4便士-84镑3先令4便士),在小城市为400-500福罗林,在乡村为200福罗林(合16镑13先令4便士)’”。
驻慕尼黑的公使说:“该国贫民所以这样少,最主要的原因是,非经证明男女双方已具有适当的生存手段,法律禁止他们结婚,而且,这一法规在任何地方和任何时候都是被严格遵守的。正因为如此,它对巴伐利亚的人口增长缓慢产生了显著的影响。巴伐利亚的人口,就其对土地的比例来说,是很少的,但其最好的效果,是使人们避免极端贫困及由此产生的悲惨生活。”
在吕贝克,“贫民结婚被延迟的原因有二:第一,男子如果要结婚,必须先证明自己有正式的服务机关和工作岗位,并能养活妻子;第二,必须成为一个市民,而且要有市民军制服(这总共需要4镑左右的费用)。”在法兰克福,“政府对于结婚年龄虽无规定,但必须证明能够谋生,才允许结婚”。
以上各种说法,其中某些讲到服兵役的义务,这在对于结婚并无直接法律限制的某些国家,成为法律对结婚的一种间接障碍。例如,在普鲁士,对于每一个身体强壮的男子,在其最容易轻率结婚的年龄,强迫他在军队中服务若干年。这种制度,就其对人口的影响而言,恐怕与德国一些小州的法律限制不相上下。
凯先生说:“瑞士人民根据自己的经验深深懂得,推迟子女的结婚时间,对其子女是大有好处的。因此,在最民主的四、五个州,其由普选产生的州议会(请注意是选举产生的),制定了一种法律,规定所有的年轻人,如果未向其所在地区的官吏证明其有供养家庭的能力而擅自结婚,都要处以巨额的罚金。在卢塞恩、阿尔戈维、下沃尔登,我相信还有圣加尔、施魏兹和乌里,这种法律已经实行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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