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地方,没有限制结婚的一般法律,但是往往有与此相等的习惯存在。当中世纪的基尔特即行会盛行时,基尔特的法规或规章,对于由限制行业竞争所得的利益极为注意,它十分有效地控制职工结婚,使职工经过徒弟和满师职工这两个阶段而达到师傅的地位时才结婚。在挪威,那里的劳动主要是农业劳动,法律禁止雇用农业雇工(farm-servant)的时间不满1年。英格兰过去的一般惯例也是如此。但实行济贫法以后,就废止了这种惯例,因为农场主如果暂时不需要雇工劳动,就可随时解雇,而由教区给予救济。在挪威,因为存在这种惯例,并由法律强制执行,所以人数有限的农业劳动阶级,全都缔结为期至少1年的契约。这种契约,如果双方同意,就自然地成为长期契约。因此,现在是否有空缺,或是否将有空缺,了如指掌。只要没有空缺,青年们就知道不可能找到职业,也就不会结婚。在坎伯兰和威斯特摩兰,这种惯例至今仍然存在,不过期限不是1年,而是半年。故可推想,似乎也产生了与挪威同样的结果。雇工们“住在他们主人的家里,几乎就不离开了,除非自己的亲戚或乡邻去世,由他们继承小农场的所有权或租地权。所谓过剩的劳动,在当地并不存在”。我已在另一章里说过,在上一世纪,英格兰控制人口的原因,是很难找到一个独立的住处。除此以外,还可举出其他限制人口的惯例。按照西斯蒙第的说法,虽然谁都知道,在意大利的某些地方,上层社会中有一种习惯,即一个人如有个儿子,只有一个儿子可以结婚;其实,这种习惯也在贫民中间流行。但是,在散工中间,似乎不存在这种家庭安排。这种安排是小地主和分益佃农所采用的一种防止土地过度分散的方法。
在英格兰,一般说来,现在已不再存在这样间接限制人口的习惯。但是也有例外,例如在某些教区,其土地为一个或少数地主所占有,有时为了防止工人居民增加,仍然禁止建筑小屋,或将已有的小屋拆毁;目的是限制人口,不使它成为当地的负担。这对于一般人口没有任何影响,这些教区所需的劳动,由住在别处的工人承担。这些教区的周围地方,经常因为这种做法而叫苦不迭,因为那些地方不能以同样的手段进行自卫。这是因为,任何没有参加这种[自卫]组合的人,如果他有1英亩土地,对他就极为有利,他可以在这块土地上盖满小屋,从而击败对手。面对那种叫苦,国会在几年前通过了一项法案。根据这项法案,济贫税不向教区征收,而改由全国负担。这项法案的通过,对其他各个方面都很有益,然而都排除了一种对于限制人口起过作用的旧习惯。虽然这种旧习惯,因其作用范围有限,已经变得无关紧要了。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