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自由放任有许多例外。消费者不能鉴别商品的各种情形。教育(1 / 1)

政治经济学原理 约翰 1060 字 2022-03-09

这里,我们在承认消费者能够鉴别商品的时候,必须加上许多限制条件和例外。消费者一般说来是他自己所使用的物品的最好鉴别者(尽管在这方面也并非完全如此)。这些物品是用来满足物质上的某种需要,或用来满足某种嗜好或爱好的,而关于这种需要和嗜好,是无需请别人来帮助鉴别的;或者这些物品是某一行业的人从事工作时所使用的工具,因而可以认为他们能够鉴别日常工作中所使用的工具的优劣。但还有另外一些东西,这些东西的价值是决不能用市场上的需求来检验的;这些东西的效用并不在于满足人们的嗜好,也不在于满足日常生活的需要,最需要这些东西的人反而最不想得到它们。那些主要用来提高人类素质的东西,就是这样。末开化的人是不能很好地鉴别教化的价值的。那些最需要提高知识水平和道德水平的人,却往往最不想提高知识和道德水平,而即使想,靠他们自己也做不到这一点。在自愿制度下,情况仍将是,既然人们不想达到某一目的,也就无从谈论手段,或者那些需要改进提高的人对自己所需要的东西抱有不全面或完全错误的看法,因而市场需求带来的供给,根本不是人们所真正需要的东西。在这种情况下,任何善意的、较为文明的政府都可以认为自己具有或应该具有比其所统治的普通人高的教化水平,因而同大多数人的自发需要相比,应该能够向人民提供更好的教育。所以,从原则上说,就应该由政府向人民提供教育。这个例子说眀不­干­预原则在一些情况下不一定适用,或不一定普遍适用。

我认为,自由放任这个一般原则,尤其不适用于初等教育。某些基本知识是来到世上的所有人在儿童时代无论如何应该加以掌握的。如果他们的父母或抚育他们的人有能力使他们得到这种教育,但却未能这样做,那他们就没有尽到两方面的职责,一是对孩子本身的职责,一是对一般社会成员的职责,因为一般社会成员会因为其同胞缺少教育而遭受严重损害。所以,政府可以运用自己的权力,规定父母在法律上负有使子女接受初等教育的职责。但要使父母承担这种职责,则政府就必须采取措施确保人们能够免费或以极低的费用接受初等教育。

当然一些人也许会反对说,教育子女的费用是父母应核负担的费用之一,即使是劳动阶段也不例外;父母应感到用自己的钱履行这项义务是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而由别人出钱提供教育,正象由政府提供生活费那样,会相应地降低必要工资的水平,会减少人们努力工作和自我克制的动力。这种论点至多只是在以下情形下才是下确的.即个人本来会自己料理的事情,改由公家代办,也就是说,劳动阶级中的所有父母已认识到自己有义务花钱使子女接受教育并已履行了这一职责。但是,如果父母没有履行这一职责,没有把教育费用列入其工资必须支付的费用中,那就说明,一般工资水平尚不足以承担这种费用,这种费用必须由其他来源来承担。在一些情况下,一旦提供了帮助,就必须永远提供帮助,但提供教育的情形则不是这样。真正的教育决不会削弱,反而会增强和扩展人的各种机能,无论以什么方式得到教育,都有利于培养人的自立­精­神。倘若情形是不免费提供教育,人们便根本得不到教育,那么在这种情形下提供帮助所带来的结果,就不同于在其他许多情形下提供帮助所带来的结果;不同之处在于,现在提供这种帮助有助于日后不需要人帮助。

在英国以及欧洲大多数国家,非熟练工人靠其普通工资是不能为其子女支付初等教育的全部费用的,而且即使能,恐怕也不肯支付。所以,我们便不应在政府负责和私人负责之间进行选择,而应孩在政府资助和自愿捐助之间进行选择,也就是在政府­干­预和民间团体­干­预之间进行选择,所谓民间团体的­干­预,就是象那两个著名的“教育协会”那样,由私人捐钱办学校。当然,凡是靠私人捐助已经办得很好的事情,就不应该用强制课征来的税款来办。在学校教育方面,这一原则适用到什么程度,则要看具体实际情况来定。对于我国民办教育的情况,最近人们已作了大量讨论,因而这里就无须加以详细评论了,需要指出的只是我深信,民间教育的数量现在是远远不够的,以后很可能也仍将是远远不够的,而其质量虽然显示出了某种改进的趋向,但现在除极少数情况外,却很差,而且一般说来是糟糕透顶的,简直是徒有其名。所以我认为,政府有义务弥补这一缺陷,资助初等教育,以使穷人家的所有孩子能够免费或以微不足道的费用接受初等教育。

有一件事情是一定要坚持的,那就是政府不应垄断教育,无论是初等教育还是高等教育都不应加以垄断,不应运用权力和影响迫使人们就学­干­政府聘任的教师而不就学于其他教师,不应使受教于这些教师的学生享有特殊利益。一般说来,政府聘任的教师虽然也许要优于私人教师,但他们并非具有全体教师的知识和智慧,因而应敞开尽可能多的道路来达到提供教育的目的。政府在法律上或在事实上完全控制教育,是令人不能容忍的。拥有这种控制权并行使这种控制权,也就是实行专制统洽。政府如果能从小塑造人民的思想和感情,那就可以对人民为所欲为。所以,虽然政府可以而且在许多情况下也应该设立名级学校,但它却不应强迫或诱使人们上公立学校,私人建立学校的权力也不应在任何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的批准。要求一切人都必须接受一定程度的教育,是有道理的,但如果规定人们应如何接受教育,或应该从谁那里接受教育,那就没有道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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