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所述是主张把政府对社会事务的干预限制在最小范围的主要一般性理由。几乎没有人会怀疑这些理由的有效性,因而在所有情况下,都应由主张政府干预的人而不是反对政府干预的人来证明自己有理由。总之,一般应实行自由放证原则,除非某种巨大利益要求违背这一原则,否则,违背这一原则必然会带来弊害。
但是,迄今为止,即使在最明白不过地适用于上述原则的场合,政府仍违背这一原则行事,违背之严重,是后人也许无法想象的。迪诺耶先生的描述,可以使人对此有些了解。他对法国旧政府遵照干预和控制的法律精神限制工业活动的情况作了如下描述:
“国家对制造业的控制是毫无限制,极为专横的。它无所顾忌地随意处置制造业者的资源。谁可以办厂,应核生产什么,应使用什么原料,应采用什么工艺,应采用什么样的生产方式,这一切都由国家来决定。仅仅把事情做好,或做得较好,是不够的,还必须按规定去做。谁都知道1670年的那项法规规定,凡不符合规定的商品,一律没收,并连同制造者的姓名展览示众,如若再犯,则连同厂主的姓名也一起展览示众。人们必须时刻留意的,不是消费者的喜好,而是法律的命令。而命令则由许许多多检查官、专员、管理人、陪审员和监护人来执行。一旦不符合规定,机器使被拆除,产品便被烧毁,因而改进受到处罚,发明者被罚款。而且对国内销费的产品和出口产品有不同的规定。手艺人既不能为自己选择安身立业的地点,也不能在所有季节为所有顾客工作。1700年3月30日颁布的一道法令,限定18个城镇为可以纺织长统袜的地点。1723年6月18日颁布的.一道法令命令会昂的制造业者从7月里日到9月15日暂时关闭他们的工厂,以帮助收割。路易十四因为要为卢浮宫修建柱廊,曾禁止一切私人擅自雇用建筑工人,违者罚款一万利佛尔,并禁止建筑工人为私人干活,初犯判处监禁,再犯则判处苦役。”
吉伦特派大臣罗朗的证词告诉我们,以上规定以及与此相类似的规定决非一纸空文。这种多管闲事而刁难人的干预一直延续到法国大革命爆发时为止。罗朗说:“我亲眼看到80件、90件、100件棉织品或毛织品被剪碎,然后被完全销毁。许多年来,每个星期我都能看到类似的情景。我看到制造品被没收;制造商被课以很重的罚金;一些纺织品在赶集的日子被当众焚毁;另一些则被展览示众,上面标着制造商的名字,并威胁制造商,如果再犯,则将其本人也绑到公共场所示众。所有这些都是按照现行的法规或内阁的命令做的,是我在鲁昂亲眼看到的。究竟犯了什么罪,要给以如此残酷的处罚?难道就因为所使用的原料或纺织品的质地,甚或某几根经线上有某些纰疵吗?”
“我经常看到一些官吏闯入制造业者的家中,乱翻一气,恐吓其家人,割断布匹,扯断经线,拿去作为违反规定的证据。随后制造业者便被传唤、审讯和定罪,产品被没收,没收产品的判决书被张贴在各公共场所。制造业者的财产、名誉和信用由此而丧失殆尽。他们到底犯了什么罪呢,因为他们用精纺毛线制作了一种叫作长绒粗呢的毛料,这种毛料虽然在英国有出产,甚至在法国也有人出售,但法国政府却规定这种毛料应孩用安哥拉山羊毛来制作。我还看到另一些制造业者也受到了同样对待,因为他们制造了一种特殊宽度的羽纱,这种宽度的羽纱是英国和德国所使用的,西班牙、葡萄牙等国以及法国的一些地方对此也有很大需求,但这种羽纱却违反了法国政府有关羽纱宽度的规定。”
现在,即便是最不开化的欧洲国家,也不会应用这种“家长式的统治”原则了。在上面所引述的那些情形中,反对政府干预的所有一般性理由都是有效的,有些反对理由甚至是极为有效的。但我们现在则得转而讨论问题的第二部分,也就是讨论这样一些情形,在这些情形中,反对政府干预的一些一般性理由是完全无效的,而另外一些仍然有效的理由,却被更为重要的相反的考虑压倒了。
我们已经指出,一般说来,生活中的事务最好是由那些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自由地去做,无论是法令还是政府官员都不应对其加以控制和干预。那些这样做的人或其中的某些人,很可能要比政府更清楚采用什么手段可以达到他们的目的。即使政府能够最全面地掌握个人在某一时期内积累的有关某一职业的全部知识(这实际上是不可能的),个人也要比政府对结果具有更强烈得多、更直接得多的利害关系,因而如果听凭他们选择,而不加以控制的话,则手段会更有可能得到改进和完善。然而,尽管劳动者一般说来能最好地选择手段,但能否在同样普遍的意义上断言,消费者或被服务者能最好地鉴别目的呢,买者是否总是能够鉴别商品,如果不能,则有利于市场竞争的推定便不适用于买者鉴别商品的情形,而如果商品的质量同社会有很大关系,那么权衡利弊得失,就应该由国家整体利益的全权代表以某种方式和在某种程度上进行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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