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提出了两个经济方面的论点来支持长子继承权。一个论点是,长子继承权使其他子女不得不自创家业,因而会刺激他们勤奋努力并树立雄心。这个论点是约翰生博士提出来的,他在推荐长子继承权时说,长子继承权“使一个家庭只出一个白痴”,这话听起来很有说服力,而不象是在赞美世袭贵族制度。令人感到奇怪的是,贵族制度的捍卫者竟然宣称,不劳而获地继承财产会使人意志消沉,精神萎靡。不过,可以说,在目前的教育状态下,这种看法尽管不免有些夸张,但却是符合实际情况的。但是,无论该论点的说服力如何,它都告诉人们,应象对待其他子女那样对待长子,只让其继承仅够维持生存的财产,从而连约翰生博士所愿容忍的那“一个白痴”也不会出现。既然不劳而获的财富对于一个人的品德如此有害,那我就不明白了,为什么为了不使其他子女受毒害,就只能把毒药凑在一起,挑出长子让他一个人尽可能大量地吞吃毒药。我们不能仅仅因为不知道有什么其他办法处置大笔财产,就让长子遭受如此巨大的不幸。
不过,一些作家认为,长子继承权之能够刺激人们勤奋努力,与其说是由于年龄较小的子女处于贫困状态,还不如说是由于这种贫困与长子的富有形成了对照;他们认为,要使蜂群忙碌并保持活力,就得到处都有巨大的雄蜂,以使工蜂适当感觉到有蜂蜜的好处。麦克库洛赫在谈到年龄较小的子女时说,“他们在财富方面的不利处境以及他们想摆脱这种处境、想与其年长的兄弟平起平坐的愿望,激励着他们,使他们充满了干劲和活力。但是,不平分财产的好处并非仅限于对年龄较小的子女具有刺激作用,而且还会普遍提高人们努力的程度,使人们更加勤劳。大地主的生活方式是人人羡慕的;他们大手大脚花钱的习惯,虽然有时对他们自己也是有害的,但却可以强烈刺激其他阶级的才智和进取心,其他阶级除非能象大地主那样奢华,否则决不会认为自己已经很富有;因此,由长子继承遗产的习惯似乎会使各阶级更加勤劳,同时还会增加财富总额并提高享乐水平。”
在我看来,这种观点不包含任何真理成分,而只是使人想到这样一条真理,即财富的完全均等,对于人们积极增加财富的努力来说是不利的。一般而言,如果人们拥有的东西和其邻人的一样多,或自认为和其邻人的一样多,则人们就往往不会努力获取更多的东西,无论是就财富来说,还是就才能、知识和美德来说,情况莫不如此。但是,社会并不因此而就需要有一些大富豪来让穷人妒忌和羡慕。靠劳动获得的财产同样可以达到上述目的,而且可以更好地达到上述目的;因为看到某人如何通过劳动致富要比仅仅看到某人拥有财富,更能刺激人们勤奋努力;前者不仅肯定会给人们树立勤劳的榜样,而且还会树立远虑和节俭的榜样,而后者则往往会给人们树立挥霍钱财的榜样,因而不但不会象原来所设想的那样对贫穷阶级产生有利的影响,反而会产生有害的影响,也就是说,会使那些意志薄弱、讲虚荣的人醉心于“大地主的奢华”。美国几乎没有或根本没有世袭财产,但谁也不会说那里的人民工业干劲和积累资本的热情不如其他地方。正象战争是古代和中世纪从事的主要活动那样,工业是现代世界从事的主要活动。一个国家一旦走上工业道路,通过工业获取财富的欲望便不再需要加以人为的刺激,因为财富会自然而然地给人们带来好处,并往往成为衡量才能与成就的尺度,从而可充分确保人们满腔热情地追求财富。至于更深一层的考虑,即合乎需要的是财富的分散,而不是财富的集中,较为健全的社会状态不是由少数人拥有大量财产,使所有人眼馋,而是让尽可能多的人拥有并满足于人人都有可能获得的适量财产;我在这里提到这种看法,只是为了说明,在社会问题上,长子继承权辩护者的见解与本书作者的看法相距有多远。
赞成长子继承权的另一种经济论点,特别牵涉到地产。据认为,在子女之间均等地或近乎均等地分配遗产的习惯,会使人们把土地分成一块块很小的土地,以致无法进行有利的耕作。这种论点一再被人提出来,并且一次又一次地遭到英国作家和欧洲大陆作家的驳斥。它所依据的假设,同政治经济学的所有原理依据的假设是完全相反的。它假定,人类的所作所为一股总是损害其眼前明显的物质利益。其实,分割遗产并不一定意味着分割土地,遗产继承人可以共同拥有土地,在法国和比利时就常常可以看到这种情况;土地也可以归一个继承人所有,他以抵押方式得到其他继承人的土地;也可以把土地卖掉来分卖得的款项。当分割土地会降低土地的生产能力时,遗产继承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便会采用上述方法中的一种方法。不过,我们可以象上述论点那样假定,或者由于存在着法律上的困难,或者由于继承人愚昧无知,他们不顾自己的切身利益,坚持平分土地,宁愿使自己变穷,假如是这样的话,我们便可以据此反对象法国那样的强制分割土地的法律,但我们并不能据此反对遗嘱制定人根据平等原则行使遗赠的权利,因为遗嘱制定人总是能够作出规定在分遗产时不准分割土地。前面我们已说明,长子继承权的拥护者力图用事实来反对平分遗产,也同样是徒劳的。无论在哪一国家或地区,平分遗产的作法之与小土地制相并行,都因为小土地制是该国的一般制度,即使是大地主的土地也分作小块供人耕种。
除非能充分证明长子继承权对社会是有益的,否则长子继承权就应受到正义原则的严厉谴责,因为长子继承权对子女所作的区别对待,依据的完全是偶然性。所以,没有必要举出经济上的理由来反对长子继承权。不过,这里也可以举出一很有份量的理由。长子继承权所带来的自然结果是使地主沦为贫穷阶级。这种制度或习惯的目的,是不使大地产分散,这一目的一般是能够达到的;但是,大地产的法定所有者,并不一定就是这种地产所产生的全部收入的真正所有者。大地产通常要负担每代人其余子女的生活费,常常还要负担地产所有者的奢靡支出。大土地所有者一般都不注意节省开支,有多少花多少,而且是按收入最高时的水平花,情况发生变化减少7收入,也不及时缩减开支。其他阶级的成员挥霍浪费,是会破产而从社会上消失的,但地主挥霍浪费,即使得到的地租刚好能偿还债务,通常也仍死死抓住自己的地产不放。长子继承权这一习惯之能够形成,是由于人们想保持家族的“荣耀”,这种欲望使地主不愿出售一部分土地以使其余土地摆脱债务;所以,他们表面拥有的资产往往多于他们实际拥有的资产,他们总是按表面资产而不是实际资产安排支出。由于这种种原因,在几乎所有实行大土地所有制的国家,大多数地产都已被抵押;大地主不但没有多余的资本改良土地,而且要用由于国家财富和人口激增而增加的全部土地价值来使自己免于贫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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