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这个大题目,还可以细分为许多小题目来谈。例如,司法机构是否完善或有效率等一系列问题就包括在内。如果司法机关的廉洁与能力存在问题,办案拖拉,程序繁琐,费用高昂,使诉讼人不堪忍受,宁愿有冤不上诉,也就是说。如果司法不完善,则不能认为人身和财产是安全的。在英国,司法机关毫无疑问是廉洁的;在其他一些欧洲国家,社会的进步也带来了相同的结果。但是,其他种类的法律和司法不完善却大量存在;特别是在英国,人民缴纳了巨额赋税,而政府作为回报提供的法律服务却如此不完善,由此而大大降低了这种服务的价值。首先,法律的暧昧不明(边沁语)和变化无常,使甚至是非常熟悉法律的人,在事实确凿无疑,无需提出起诉的情况下,也不得不求助于法院主持公道。其次,法院办案拖拉,程序繁琐,索费极高,因而人们与其为最后得到公道解决而付出高昂代价,还不如忍受冤屈;有罪的一方,即使是法院认定有罪的一方,也仍有许多机会胜诉,例加,对方可能由于缺少钱而撤回诉讼,或有可能在牺牲对方正当权利的情况下用折衷方法了结诉讼,或玩弄花招,使法庭不根据是非曲直作判决。发生所列举的最后那种事情,常常不能归咎于法官,因为当前英国的法律制度已严重不适应变化了的社会情况,在很大程度上不是建立在与社会状况相适应的理性原则上,而是部分建立在奇思异想上,部分建立在封建土地占有制上,尽管这种土地占有制已经仅仅是法律上的虚构。在英国的整个法律体系中,大法官法庭虽然拥有最好的实体法,但在办案拖拉,程序繁琐和费用高昂等方面也是无与伦比的;而大多数最为复杂的案件,例如公司案件和信托案件都要由该法庭来处理。最近对大法官法庭进行了改革,消除了一些弊病,但还远远未消除所有弊病。
幸运的是,对于英国的繁荣来说,大部分商业法律还算比较符合现代的需要。商业法律的产生很简单,法庭只是承认了商人为了便利而采用的习惯做法并赋予其法律效力。因此,至少这部分法律实际上是由利害关系最大的人制定的;与此同时,法庭的各种缺陷实际上对商业活动的损害也较少,因为对于商人来说,取决于名声的信用很重要,使舆论对那些一般认为是欺诈的商业行为施加了强有力的限制,尽管日常经验表明,这种限制还不够充分。
法律的不完善,无论是实体法的不完善还是程序法的不完善,都对法律上的所谓“不动产”(real Property)造成的损害最大(在欧洲的一般法律术语中,不动产也叫作immovable Property)。就这部分社会财富来说,法律提供的保护是极不完善的。这首先是因为这方面的法律变化无常,技术细节一团混乱,人们无论花多少钱,也不能确保土地所有权不受侵害。其次是因为,在当前的法律下,不动产交易得不到适当的法律证明,也就是说,这种交易的法律文件得不到适当的注册登记。第三是因为,不动产的买卖,甚或租借、抵押,除了必须纳税外,还得签订和通过一些繁琐而费钱的文件和手续。第四是因为,在有关不动产的几乎所有案件中,诉讼费用的高昂和办案的拖拉都叫人不堪忍受。毫无疑问,民事高等法院的种种缺陷使土地所有者遭受的损害最大。我想,法律开支,无论是实际诉讼费还是填报各种法律文件的费用,恐怕在大多数大土地所有者的年支出中都是一不小的项目;土地所有者尽管为土地转让支付了法律费用,却很难使买者对土地所有权抱有充分的信心,土地的售价因此而被大大降低。然而,虽然至少从1688年起,土地所有者在英国的立法机构中就已占据了统治地位,但他们却从未在修改法律方面有所行动,不仅如此,还坚决反对某些对他们自己特别有利的土地法修正案;尤其是,由著名的不动产律师组成的一个委员会曾提出一法案,规定土地买卖契约必须登记备案,这项法案由坎贝尔勋爵提交给了下议院,但却触怒了大多数土地所有者,遭到了他们的否决,此后很长一段时间内没有人再敢提出这样的法案。土地所有者之所以如此不合情理地敌视这种对他们自己最为有利的法案,是因为他们在所有权问题上胆子极小,而这种胆小正是他们所不愿纠正的法律上的缺陷造成的,还因为他们在所有法律问题上愚昧无知,无法作出判断,完全听从法律顾问的意见,而没有注意到,法律的每一缺陷在给他们带来麻烦的同时,却给律师带来了好处。
法律制度的种种缺陷如果仅仅给土地所有者带来了麻烦,那并不会严重影响生产的源泉;但土地所有权的不确定则必然会严重挫伤人们为土地改良投资的积极性;而土地转让费必然会妨碍土地转入那些能最有效地利用土地的人之手;在买卖小块土地时,转让费常常高于土地的价格,所以除个别情况外,也就等于禁止买卖小块土地。然而,这种买卖在几乎所有地方都是极为符合需要的,因为在几乎所有国家,地产不是过大就是过小,需要对大地产进行分割,对小地产进行合并。使土地的转让象资本那样容易,是国家最大的一项经济改良;前面我已一再说明,进行这项改良并不存在不可克服的困难。
此外,一个国家的法律和司法,作为达到直接实际目的的一套方法,其优劣即使从经济观点来看,在很大程度也取决于法律对道德的影响。我在前面曾说过,人类的产业活动和所有其他联合活动的效率,取决于人类能在多大程度上相互信任,遵守契约;由此可见,即便是一国的经济繁荣,也会受到其各项制度的很大影响,看它们是鼓励诚实守信,还是鼓励相反的品质。各国的法律至少表面上都鼓励人们在钱的问题上要诚实,要遵守契约Z但是,如果法律为人们提供便利,使其能够玩弄花招,或依仗钱财打官司,从而逃避应负的义务,如果人们有办法合法地达到欺诈的目的,那么,法律便会败坏道德,甚至会败坏人们在钱的问题上的道德。不幸的是,在英国的制度下,这种情况很常见。另外,如果法律过于宽容,使游手好闲和挥霍浪费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或对犯罪行为处罚过轻,则会对勤俭的美德和其他社会美德产生不利的影响。如果法律依靠本身所包含的特许和禁令,在人与人之间制造不公正,例如所有承认奴隶制的法律、所有国家有关家庭关系的法律(尽管程度不尽相同)以及许多国家有关富人和穷人关系的法律(尽管程度更加不尽相同)就都在人与人之间制造了不公正,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会给人们的道德情操带来更为灾难性的影响。这类问题在广度和深度上都远远超出了政治经济学的范围,我提及它们是为了不完全忽略它们,因为它们要比我讨论的那些事情更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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