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是否应以特殊方式保护钞票持有者,使其免遭银行无力兑付的损害(2 / 2)

政治经济学原理 约翰 9331 字 2022-03-09

首先,银行家们在信用已经处于膨胀状态,扩大信用只能延迟而加重崩溃的时候大规模地扩大信用,固然是非常有害的,但是,当崩溃已经发生,而且信用不是过多而是过少时,扩大信用却是极其有益的,因为这时增加贷款不是增加平常的流动信用额,而是用以补充突然受到破坏的大量其他信用。如果说1844年以前,英格兰银行常常延缓信用的崩溃,致使信用的崩溃更为猛烈,从而加重了危机的严重程度,那么同样可以说,该银行在商业危机期间也常常发挥非常有益的作用,即在其他一切票据和几乎所有商业信用都不大管用时,该银行总是站出来,用贷款支持有偿付能力的厂商。这种作用在空前严重的1825—1826年危机期间是非常显著的;在这次危机中,英格兰银行增加了几百万镑的所谓“流通额”,用来向它认为肯定具有最后偿付能力的厂商提供贷款;如果英格兰银行不提供这种贷款,那场危机就会更加严重。富拉顿先生正确地作了如下的评述:如果英格兰银行答应这种要求,“它就必须为此而发行钞票,因为钞票是英格兰银行提供信用的唯一手段。但是,该行并不想使这些钞票流通,实际上它们也不流通。对通货的需求同过去一样。相反,按照我们所作的假设,物价的迅速下跌必然会缩减对通货的需求。钞票一经发出,就很快会以存款形式回到英格兰银行,或者会锁在伦敦私人银行家的抽屉里,或者由他们分绘各地的客户,或者被其他资本家(他们在狂热的投机浪潮中负了债,也许还没有做好即刻偿还的准备)所截取。在这样的危急时刻,每一个靠借钱做生意的人,都不得不采取守势,他的全部目的就在于尽可能巩固自己的地位,而这个目的只有通过尽可能大量地贮备已由法律规定为合法货币的纸币,才能更为有效地实现。纸币本身决不会进入产品市场Z如果说它有助于推迟(与其说推迟,不如说缓和)物价的下跌,那么,这不是由于它促进了对各种商品的有效需求,使消费者能够买较多的商品,从而使商业兴旺起来,而是由于正好相反的原因,即,它通过阻碍交易、抑制消费来使商品所有者能继续保持商品。”

在继信用过度扩张之后发生信用过度收缩之时,对信用给予及时的援救,是同新制度的原则相一致的;因为信用的异常收缩和物价的下跌,必然会使黄金流入国内,而这个制度的原则是,只要金属通货增加,总是容许、甚至迫使钞票通货增加。但是,这种法律的原则所鼓励的,正是这种法律的条款在这个场合所阻止的,因为法律规定,在黄金实际流入以前,不许钞票发行额增加;而在危机的最严重阶段已经过去,随之造成的几乎一切损失和破产都达到顶点以前,黄金是决不会流入的。这种制度的理论所开的药方(作为适当的治疗方法),为这种制度的运行机制所扣留,以致不能及早地应用于许多目的。

银行在弥补过度投机和过度收缩所造成的商业、信用缺口方面所具有的这一职能,是不可或缺的,因此,如果1844年条例还没有废止,那就不难想象,它的各项条款,在商业发生巨大困难、危机真正而全面地开始以后的每一时期,必然会象1847年那样中止实施。假若问题仅限于此,则为防止危机而维持限制,又为消除危机而放宽限制,并非绝对不一致。但是,对于新制度还有一种更具根本而全面­性­质的反对意见。

该条例在理论上要求纸币数量的变动与金属通货数量的变动完全一致,因而它实际规定,每当黄金外流时,钞票数量都应当相应减少;换句话说,输出的全部黄金实际上都应取自流通领域;据认为,如果通货全部由贵金属构成,情况就是这样。这一理论和这些实际规定适用­干­黄金的外流源自物价上涨,而物价的上涨又源自通货或信用的过度膨胀这种情况,但也只适用于这种情况。

如果黄金的外流是通货增加或信用膨胀(其对物价的影响相当于通货增加)所造成的结果,我们就有理由认为,在纯粹的金属通货制度下,输出的黄金取自通货本身;因为这种外流实质上是没有限度的,只要通货和信用不减少,黄金就必然会持续外流。但是,贵金属的输出常常不是由影响通货或信用的原因造成的,而只是由于对外支付的异常庞大(这种情况或者是商品市场的状况造成的,或者是某些非商业­性­因素造成的)。这类原因中影响较大的有如下四种,过去50年英格兰的历史一再为此提供了例证。第一是政府在政治和军事上的巨额对外支出,例如在革命战争和克里米亚战争期间的支出。第二是用于对外投资的大量资本输出,例如对1825年危机的产生起过部分作用的那些贷款和开矿计划,以及成为1839年危机主要原因的对美投机。第三是供应重要工业原料的一些国家的农作物歉收,例如美国棉花的歉收,这使英格兰在1847年不得以较高的价格购买棉花,因而负债累累。第四是歉收和随之而来的粮食的大规模输入,关于这一点,1846年和1847年提供了比先前的一切经验更为明显的例证。

在上述各种情况下,即使通货是金属制成的,为上述目的而输出的黄金或白银也不一定、甚至不可能全部取自流通领域。这种金银往往取自窖藏的金银,在金属通货制度下,人们总是窖藏有大量金银;在未开化的国家,金银往往被富人所窖藏,而在文明国家,金银则主要作为银行家的准备金而被窖藏起来。图克先生在《通货原理研究》一书中证明了这一事实。但是,对此给予最明确和最令人满意的解释的是富拉顿先生。我不知道是否有其他著述家对通货理论的这一部分作过同样完满的阐述,所以我想从富拉顿先生的。通货的调节。这部才智洋溢的著作中略多引用一些。

“凡在亚洲各国居住过的人都知道,在那里,被窖藏的钱财相对于现有的财富来说,要远远多于欧洲各国查藏的钱财,而且,由于世代相传的对财产安全的担心,以及难以找到安全而有利的投资场所,这种做法已经形成了根深蒂固的习惯,远非欧洲各国所能比拟——凡是对这种社会状况有亲身体验的人,都能想起无数的实例来说明,在金融窘迫时期,可以用高利贷作为诱惑,从个人的金库中吸引出大量的金银财宝,以急社会急需,也不难想起无数的实例来说明,如果使这些财富投入流通的诱惑不再起作用,则这些财富将再度为个人的金库所吸收。在文明和富裕程度高于亚洲国家的那些国家,虽然没有人害怕炫耀财富会引起当权者的贪欲,但商品的交换仍几乎普遍用金属流通媒介进行(欧洲大陆大多数商业国家的情况就是如此)。在这样的国家,积聚贵金属的动机也许不象大多数亚洲国家那样强烈,但其积聚能力却大为扩展,因而其积聚的绝对量,相对于人口而言,也许比亚洲国家要大得多。当然,在遭受外敌入侵威胁或社会状况不安定、危机四伏的那些欧洲大陆国家,积聚贵金属的动机仍很强烈;另一些欧洲大陆国家虽然在国外和国内都广泛进行商业活动,但却很少发行银行券,因而它们为保证拥有如期支付所必需的金银准备金,也必然会窖藏一部分流通铸币,窖藏的数量很难估计。

“在我国,银行制度已发展到远非欧洲其他各国所能比拟的水平,除零售交易和对外贸易外,铸币的使用可以说已经完全被银行制度所取代,因而私人已不再储藏金银,金银已全部转到银行手里,或者更确切地说,已全部转到英格兰银行手里。但是,在法国,钞票的流通还是比较有限的,根据最新的权威数字,该国现有的金银铸币数量估计达1·2亿英镑之巨,这种估计是完全合乎情理的。我们有充分的理由认为,这巨额财富的很大一部分,很可能是绝大部分,已由人们贮藏起来。如果你拿一张面额为一个法郎的汇票到法国银行家那里求兑,他会从保险库内取出一个密封的袋子,并将其中存放的白银付给你。不仅银行家是如此,每一个批发商和零售商也必须根据自己的财力储备充足的现金,以使自己除了能进行日常的支付外,还能应付意外的需要。不仅在法国,而且在银行制度尚未建立起来或者说银行制度很不完善的整个欧洲大陆,这样的保险库是不计其数的,所储藏的硬币数量极大,并且可以大量动用,甚至可以大规模地由一国转移到另一国,而对物价没有什么影响,也不致引起重大的混乱,这一点我们有一些明显的事例可以证明。”其中最明显的是:“欧洲的一些主要国家(俄国、奥地利、普鲁士、瑞典和丹麦)曾同时努力补充它们的国库,用铸币取代出于战争的需要而不得不发行的大量纸币(现已贬值的),正是在这个时候,全世界可用的贵金属库存由于英格兰致力恢复金属通货而减少,但是,这些国家的这一努力仍然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不容置疑,这些共同执行的计划规模极大;但执行这些计划却没有明显地妨害商业或社会的繁荣,除了使汇兑发生暂时的混乱以外也没有其他什么影响;战争时期整个欧洲积聚在私人手里的金银,必然是这一切金银由以聚集的主要源泉。因而,我认为,任何人文果能够清楚地看到,巨额过剩的金银业经证明是一直存在的,虽然它处于不活动的、呆滞的状态,然而一旦出现十分强烈的需求,它总是会立即处于活­性­状态,那么,他就不能不承认,即使矿山关闭几年,完全停止生产贵金属,也不会使贵金属的交换价值发生可以感觉到的变化。”

富拉顿先生在谈到通货学说及其拥护者时说:“人们可以设想,通货学说的拥护者们是假定,完全使用金属通货的国家所外流的黄金,或者是一点一滴地从集市和市场收集的,或者是从杂货商和纺织品商人的钱柜收集的。他们甚至从未提到过人们窖藏有大量贵金属,尽管硬币流通国家之间的全部国际支付有赖于这种窖藏的贵金属,尽管即使根据通货学说的假说,窖藏的货币也完全不可能影响物价。根据过去的经验,我们知道,金银币流通国家可以在毫不妨害国内繁荣的情况下,及时地作出金额多么巨大的支付;但是根据什么理由我们认为这种支付完全是用贮藏的金银进行的呢,我们无妨想一想,只以贵金属为媒介进行一切交易的一国金融市场,在必须对外支付几百万镑时,大概会受到什么样的影响。当然,这种需要只能靠转移资本来满足;但是,这时为占有这种转移的资本而引起的竞争,不是必然会使市场利率提高吗?如果这几百万镑由政府来支付,政府不是多半要以比平时更加有利于出借者的条件举债吗?‘如果这几百万镑由商人支付,那么商人不是会向银行提取存款,或者如果没有银行,从自行保存的准备金中提出,或者不得不作为借主到金融市场去借取所需要的硬币吗?’而所有这些不是必然会对贮藏的金银发生影响,使货币兑换商(有些货币兑换商容藏金银,正是为了等待这种有利可图的机会)将他们所积聚的部分金银投入流通吗?……

“在过去的4年〔从1844年算起〕中,我国同几乎所有欧洲国家的收支差额都是顺差,黄金源源不断地流入我国,以致流入的黄金总额达到了前所未有的1400万英镑这一巨额数字。但是,在此期间,有谁听见欧洲大陆人民诉说深受其苦呢,欧洲大陆的物价是否以大大超过英格兰的幅度降低了呢,其工资是否下降了呢,或者商人是否由于他们的存货普遍贬值而大批破产了呢,这类事情都没有发生。欧洲大陆各国的商业和金融都很平稳;特别是在法国,岁入的增加和商业的扩展表明,该国的繁荣在继续发展。实际上,黄金的大量外流是否从该国真正流通的金属财富中取用过一枚拿破仑金币,是很令人怀疑的。而且,从信用状况平稳这一点可以推知,不仅零售市场上的交易所不可或缺的硬币供给从未间断,而且贮藏的财富依旧对正常的商业支付提供必需的便利。金属通货制度的本质在于,贮藏的财富在任何可能发生的情况下都应当有助于达到如下两个目的,即,第一,供给输出所需要的金银块,第二,补充国内通货,使之保持合理的数免在这种制度下做生意的每一个人,在经营过程中也许时常要向外国汇付巨额硬币,因而不仅为了在必要时补足所须汇付的款项,而且为了使自己在国内能够不间断地进行通常的交易,都必须在自己手头保持足够的金银,或者具有向邻人借用的办法。”

就贵金属而言,象英格兰这样信用非常发达的国家,与欧洲大陆国家的情形有所不同。在欧洲大陆国家,金银储藏在许许多多人手里,而在英格兰,金银则全部掌握在英格兰银行这一个机构的手里。因此,通货学说的理论原理会提出这样的要求,即,应允许贵金属的外流(如果通货完全是金属通货,则这些贵金属往往取自窖藏的金银)自由动用英格兰银行金库中的准备金,而不要试图通过减少通货或收缩信用加以阻止。对于这种要求,人们也提不出有充分根据的理由来加以反对,除非贵金属外流的数量极大,有耗尽准备金从而停止兑付的危险;不过,对于这样的危险,人们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加以预防,因为在我们所考察的几种情况下,贵金属的外流都是对外支付一定数额的钱所引起的,这种支付一经实现,贵金属的外流立即就会停止。而且,人们承认,在任何〔通货〕制度下,英格兰银行经常拥有的准备金,都应超过经验证明这种外流可能达到的最大数量;富拉顿先生断言其极限应为700万镑,但是图克先生则建议保持平均为1000万镑的准备金,在他的最后一本著作中还提出要保持1200万镑。在这种情况下,英格兰银行经常拥有的准备金(这种准备金决不用于贴现,而只用以兑现支票或钞票),当足以应付这种危机;因此,不用紧缩信用或通货致使危机加重,危机就会过去。这是这种情况所能得到的最好结局,这一结局不仅同金属通货制度所公开宣称的原理相一致,而且也是这一原理所要求得到的结局,但金属通货制度的鼓吹者却声称,该制度最大的优点就是防止出现这种结局。他们夸大地说,黄金一旦外流(不论其原因如何,也不论在金属通货制度下是否会引起信用收缩),英格兰银行就不得不立即削减贷款。但是要记住,他们是认为,即使当时不存在必须纠正的物价上涨,也不存在需要紧缩的非同一般的信用扩张,而只是由于政府的对外支付引起了对黄金的需求,或只是由于歉收而需要大量输入谷物,英格兰银行也必须削减贷款。

如果假定这种准备金不足以应付对外支付,用以进行对外支付的资金必须取自国内的可贷资金,那么利率就必然会上升;在这种情况下,金融市场上一定程度的货币短缺是不可避免的;而把英格兰银行分为银行部与发行部则会大大加重货币的短缺。按照通常的说法,这时1844年条例只能以如下方式起作用,即:阻止英格兰银行在以(例如)300万镑的金银块兑换成它发行的300万镑钞票以后,再以这些钞票进行贴现或用作其他贷款。但是,这个条例的作用实际上远不止此。众所周知,黄金的流出总是首先对银行部产生影响。银行存款构成一国可以自由使用的闲置资本的大部分;而对外支付所需要的资本几乎经常主要是从存款中提取的。假定所需金额为300万镑,300万镑的钞票从银行部提出(直接提出,或经由准备金主要存在英格兰银行的私营银行提出),如此取得的3O0万镑即由人们向发行部兑换用以输出的黄金。这样,就一国而言,流出的金额仅为3O0万镑,而就英格兰银行而言,实际流出的金额则为600万镑。存款减少了300万镑,发行部的准备金也减少了这么多。只要1844年条例还在实施,则这两个部即使处于极其窘困的境地也不能互相帮助,而必须各自为本身的安全采取预防措施。因此,在英格兰银行方面,在旧制度下,有600万镑的流出才需要采取某种措施,现在只要有30O万镑的流出就有必要采取了。发行部以条例规定的方法来保护自己:不再发行已经回笼的300镑钞票。但是,银行部则因其准备金减少了3O0万镑,必须采取措施予以补充。由于存款减少了300万镑,银行部所负的债务也减少了3O0万镑,按照通常的银行原则——准备金等于存款三分之一,其准备金可以减少100万镑。可是,其余的2O0万镑银行部必须以同一数额的贷款到期收回、不再展期的办法来取得。银行部不仅必须提高利率,而且无论采用什么方法,都得使票据贴现总额减少200万镑,否则就必须出售同一数额的证券。为了补充银行部的准备金而在金融市场上采取这种激烈行动,完全是1844年条例引起的。如果没有这个条例所规定的各种限制,英格兰银行就不必缩小贴现额,而只需由发行部划拨2O0万镑黄金或钞票给银行部;这种划拨不是将它们借给一般国民,而是为了保证银行部今后在存户有意外需求时有能力偿付。除非黄金继续外流,以至流出额似乎可能超过两部储备的黄金总额,否则,即使在金融紧迫期间,英格兰银行也仍可按照与需求的增加相对应的利率向商业界发放其惯常所需的贷款,而无须停止贷放。

我知道,有人会说,听任这种­性­质的黄金外流在自行停止以前自由地影响英格兰银行的储备,也不能阻止通货和信用的收缩,而只是使之延缓;因为如果不在这种外流开始时就为阻止外流而采取限制钞票发行额的办法,则以后为了通过影响物价收回大量黄金,以补足英格兰银行的准备金,就必须对发行额实行同样的或更大的限制。但是,这种议论忽略了某些事情。第一,黄金可以不通过物价下跌,而通过更为迅速而简便的方法、即提高利率来收回,利率的提高仅使证券价格下跌,其他物品的价格不会受影响。这时,或者外国人会购买英格兰的证券,或者英格兰会将其所持有的外国证券送到国外出售,1847年商业困难时期,这两种交易都曾大量进行,它们不仅阻止了黄金外流,而且把局面扭转了过来,使黄金流回。因此,黄金的流回不是由于通货的收缩,尽管这时黄金确实是因贷款收缩而流回的。但是,甚至收缩贷款也不总是必需的。因为,第二,黄金的流回不必同它的外流一样迅速。其中的大部分很可能通过正常的商业途径,以外国抵偿输出品货款的形式收回。外国的商人和生产者由于取得英格兰的额外支付而获得的额外利益,很可能有一部分会用来增购英格兰的商品(或者为了消费,或者为了投机),虽然其作用也许不会很快显露出来,使黄金的输送自始即可省免。这种额外的购买将使收支差额转为对英格兰有利,从而使英格兰得以逐渐收回已输出的部分黄金;其余的黄金,无须英格兰大幅度提高利率,只靠外国的可贷资本增加几百万镑黄金所引起的利率下降,就很可能收回。实际上,金矿发现以后,澳大利亚每年生产的巨额黄金以及来自加利福尼亚的大量黄金,都是经由英格兰分配到其他各国的,几乎每个月都有大批黄金运到英格兰,因此,即使英格兰不重新输入过去外流的黄金,英格兰银行的准备金也可以自行补充。所需要的只是黄金输出的停顿,只要有短暂的停顿就足够了。

由于上述理由,据我看来,1844年条例在某种商业危机(由过度危机引起的)的最初阶段虽然起过有益的作用,但总的说来,它实际上使商业恐慌更加严重了。再者,这个条例不仅使信用收缩更为激烈,而且使之更为频繁。乔治·沃克先生在阿伯丁《先驱报》上发表的一系列观点明确、不带偏见的具有结论­性­的论文(它们是目前有关这个问题的最好著述)中说:“假定现有1800万镑黄金,其中1000万镑是在发行部,800万镑是在银行部。其结果同在金属通货制度下只有800万镑(不是18OO万镑)准备金是一样的。……英格兰银行条例的作用是,在黄金外流时,英格兰银行的措施不是取决于该行保管库中的黄金总量,而是、或者应当是取决于其中属于银行部的部分。英格兰银行如果有权支配全部黄金,则只要黄金流出时还留下适量的准备金,该行就无须­干­预信用,或抑低物价。但是,该行只能支配银行部的准备金,并在这一狭小的范围内运营,因而它不得不以或多或少强硬的抵制手段来对付一切外流,从而对商业界造成损害;如果它不这样做(这也是可能的),它就必然要破产。因此,在英格兰银行条例之下,利率的变动极大,而且颇为频繁。1847年以后,英格兰银行开始真正认识到了自己的处境,感到随着准备金的每次变动,都必须变动利率作为预防措施。”所以,要消除这个条例带来的危害,英格兰银行除了在发行部保留黄金外,还必须以黄金或钞票形式在银行部保护大量的准备金。其数额必须大得能象在旧制度下那样足以为发行和贷款两者担保。

第五节是否只应该由一个机构发行钞票

关于钞票通货,还有以下两个问题近几年也引起了不少争论:一、发行钞票的特权应限定为一个机构(例如英格兰银行)专有,还是应当准许许多发行者共享?二、在后一种情况下,为了保护钞票持有者在发行者破产时不遭受损失,采取某些特殊的预防措施,是否必要,是否适当,

上述思考过程提示我们,同其他各种信用形式相比较,钞票的特殊重要­性­远远小于一般流行见解所承认的,因此,在信用总体中只占很小一部分的钞票的调节问题,在我们看来,不可能象有些人认为的那样具有重大的意义。然而,钞票目前也确实有这样一个特点,即,只有这种信用形式适用于流通的一切目的,只有这种信用形式能在国内的各种用途方面完全取代金属货币。虽然支票的推广使用,象它会使金镑和其他铸币(如果废除钞票,就会由它们取代钞票)的数量越来越少一样,也会使钞票的数量越来越少,但是,可以肯定,今后很长时期内,在存在必需的商业信任而且准许人们自由使用钞票的任何地方,钞票仍会大量供给。因此,如果发行钞票的独有特权由政府或某一机构保留,这将是一个巨大的金钱利益的源泉。将这种利益归于整个国家,是切实可行的,也是比较理想的;因而,如果象1844年条例所规定的那样,钞票通货的管理应当完全是机械式的,应当完全依据一成不变的规则来进行测似乎没有任何理由不为国库、而为某一私人发行者的利益管理通货。然而,如果还是采用发行额任何程度的变动都听任发行者自由决定的方法,则在政府的职权已在不断增加的时候,再将如此琐细的一项职责加于政府,是不适当的;而且,也不应该转移政府首脑的注意力,使他们不去注意重大的问题,而被要求发行纸币的申请所包围,成为攻击的目标(任何有关通货调节的行为,无论如何细微,政府都被认为负有责任,因而无法避免这种攻击)。更合适的办法或许是,在不超过最低限度的钞票通货发行额的数额内,发行一定数量的凭票即可兑换黄金的金库兑换券,所需要的其余钞票则由一家或若­干­家私营金融机构自由供给。或者是,象英格兰银行这样的机构在向政府提供1500万镑成2O00万镑无息贷款的条件下,可以向全国供给钞票;国家由此得到的金钱利益,同它亲自发行1500万镑或2000万镑钞票是一样的。

人们在指责多数发行者制度(1844年条例以前这一制度曾经在英格兰实行,目前在一定的限制下仍在实行)时通常提出的理由是,这些发行者之间的竞争导致他们将钞票发行额增加到有害的程度。但是,前已提及,银行家所拥有的增加发行额的力量和他们凭借这种力量所能造成的损害程度,与现时的过高估计相比较,是微不足道的。正如富拉顿先生所说的,事实证明,合股银行的设立虽然大大加剧了银行业的竞争(有时竞争非常激烈),但却丝毫没有扩大钞票流通总凯相反地,流通总额实际上减少了。如果没有任何特殊事例可以成为产业自由〔原则〕的例外,就应当贯彻执行一般原则。然而,似乎仍需要保持象英格兰银行这样的庞大机构,使其在如下一点上与其他的发行银行相区别,即,人们只对英格兰银行提出以黄金兑付钞票的要求,其他银行则可以自由地用这个中央机构的钞票来兑付它们自己的钞票。这样做的目的是,使一个机构负责保持足够数量的贵金属储备,以应付任何可能发生的黄金外流。把这个责任分散给若­干­家银行,任何银行都不会有效地承担责任Z如果责令一家银行担负这个责任,则其他一切银行所保留的金属储备都会成为闲置资本,白白浪费掉,假如允许这些银行随意以英格兰银行的钞票来进行兑付,这种浪费就可以避免。

第六节是否应以特殊方式保护钞票持有者,使其免遭银行无力兑付的损害

剩下来的问题是,在实行多数发行者制度的情况下,是否需要采取某些特殊的预防措施,使钞票持有者得以避免银行无力兑付的损失?1826年以前,发行银行无力偿付,是屡见不鲜的、极为严重的一种弊害,常常使整个地区遭难,使勤俭的产业长期费心积蓄的成果一下子就丧失掉。这是使国会在那一年禁止发行面额在5镑以下的钞票,以至少使劳动阶级尽量免于遭受这种苦难的主要理由之一。作为附加的保护措施,有人曾建议,给予钞票持有者优先于其他债权者的权利,或者要求银行家们储存公债或其他政府证券,作为发行总额的担保。英格兰过去的钞票通货不可靠,部分是由法律造成的,这种法律为了给与英格兰银行一种经营金融业务的有限独占权,禁止城市或乡村设立有6名以上股东的银行(无论是发行银行还是储蓄银行),实际上是使组设各种可靠的金融机构成为应受处罚的犯法行为。这种规定确实是旧的独占制度和限制制度的一个独特的标本,在1826年,不分发行银行和储蓄银行,除了以伦敦为中心的半径65英里以内的地区以外,其他各地均已废除了这一规定,而在1833年,就储蓄银行而言,上述地区也废除了这种规定。人们曾经希望,此后设立的许多合股银行能够提供更可靠的通货,并希望在这些银行的影响下,英格兰的银行制度能够几乎同过去两百年苏格兰的银行制度(在苏格兰,银行业始终是自由的)一样可靠。但是,新近这些机构经营失当(粗心大意和从事诈骗活动)的几乎难以令人置信的实例(虽然在一些最著名的事例中,失职的组织机构并不是发行银行)十分清楚地表明,至少在特威德河以南,合股原则运用于银行业,并不象人们过于自信地设想的那样,可以充分保护钞票持有者的利益;因此,如下信念现在已难以驳倒,即,如果允许存在许多发行者,就必须采取某种保护钞票持有者的特殊措施。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