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下来的问题是,在实行多数发行者制度的情况下,是否需要采取某些特殊的预防措施,使钞票持有者得以避免银行无力兑付的损失?1826年以前,发行银行无力偿付,是屡见不鲜的、极为严重的一种弊害,常常使整个地区遭难,使勤俭的产业长期费心积蓄的成果一下子就丧失掉。这是使国会在那一年禁止发行面额在5镑以下的钞票,以至少使劳动阶级尽量免于遭受这种苦难的主要理由之一。作为附加的保护措施,有人曾建议,给予钞票持有者优先于其他债权者的权利,或者要求银行家们储存公债或其他政府证券,作为发行总额的担保。英格兰过去的钞票通货不可靠,部分是由法律造成的,这种法律为了给与英格兰银行一种经营金融业务的有限独占权,禁止城市或乡村设立有6名以上股东的银行(无论是发行银行还是储蓄银行),实际上是使组设各种可靠的金融机构成为应受处罚的犯法行为。这种规定确实是旧的独占制度和限制制度的一个独特的标本,在1826年,不分发行银行和储蓄银行,除了以伦敦为中心的半径65英里以内的地区以外,其他各地均已废除了这一规定,而在1833年,就储蓄银行而言,上述地区也废除了这种规定。人们曾经希望,此后设立的许多合股银行能够提供更可靠的通货,并希望在这些银行的影响下,英格兰的银行制度能够几乎同过去两百年苏格兰的银行制度(在苏格兰,银行业始终是自由的)一样可靠。但是,新近这些机构经营失当(粗心大意和从事诈骗活动)的几乎难以令人置信的实例(虽然在一些最著名的事例中,失职的组织机构并不是发行银行)十分清楚地表明,至少在特威德河以南,合股原则运用于银行业,并不象人们过于自信地设想的那样,可以充分保护钞票持有者的利益;因此,如下信念现在已难以驳倒,即,如果允许存在许多发行者,就必须采取某种保护钞票持有者的特殊措施。
第二十四章论可兑换纸币的调节
第一节关于银行发行纸币所产生的影响,有两种相反的理论
过去50年间频繁发生一系列令人苦恼的所谓商业危机现象,使经济学家和实际政治家都把很大的注意力放在如何防止或至少是缓和这种危机的弊害上。在英格兰银行限制兑现时期,人们逐渐养成了一种习惯,即,将物价的涨落都归因于各银行发行额〔的多少〕,这又使一切研究者把缓和物价涨落的希望寄托在调节钞票的各种计划上。有一项这样的计划,获得了权威人士的支持并且非常深入人心,于是在1844年英格兰银行更换营业执照的时候,在人们普遍认可下变成了法律;这项法令现在依然有效,不过它已不那么受欢迎了,它的信誉也由于政府两次宣布暂停兑付(第一次是在法令颁布刚满3年的时候)而受到了损害。所以,在这里考察调节可兑换纸币的计划所具有的优缺点,是适当的。在论及1844年罗伯特·皮尔条例的各种实际规定以前,我想简略地说明这个条例所依据的理论的性质,并探讨这一理论的根据。
许多人认为,一般发行银行、特别是英格兰银行具有把钞票投入流通领域从而任意提高价格的权力;他们认为,这种权力是没有任何限制的,如果说有,那也只是这些银行认为自己在行使这种权力时应该具有的克制态度;他们认为,这些银行的发行量一旦超过通常的数量,就会引起物价上涨,滋生商品投机心理,从而使物价进一步上涨,最后产生一种反作用力,使物价回跌,而在某些极端严重的情况下便形成商业危机;他们认为,英格兰曾经发生而商人们记忆犹新的这类危机,或者本来是这种原因所引起的,或者是由于这种原因而大大加重的。一些著名的政治经济学家所赞同的实际上只是这种通货理论的比较缓和的形式,他们没有将这一理论引申到这样极端的地步。但是,我并没有夸大这种通俗见解的张大其词;这个事例充分表明,不是解决这类问题的能力往往受到蔑视的脱离实际的学者,而是自夸具有实际知识(他们至少有获得这种知识的足够机会)的深通世故的人和实业家,会将一种深受欢迎的理论推进到什么地步。他们固执地认为,通货是价格变动的首要原因,这使他们不愿承认影响人们对供给的预期的许许多多因素是几乎一切投机和几乎一切价格变动的真正原因,不仅如此,由于他们的理论要求银行发行额的变动与价格的变动在时间上必须一致,他们还在事实和日期上玩弄了一些荒唐的把戏,如果不是有一位著名的富有经验的权威不辞辛劳,纯粹根据历史详尽地加以揭露,人们也许会信以为真。凡是熟悉这个问题的人一定都知道,我在这里提到的权威是指《物价史》一书的作者图克先生。图克先生在1832年向英国下议院有关英格兰银行执照问题的委员会提供的证词中对自己的研究成果作了如下的说明(我们可以从他的著作中找到这句话):“根据我的研究,从事实上和历史上说,在每一个明显的实例中,物价的上涨或下跌都先于钞票发行额的扩大或缩减,所以物价的上涨或下跌不可能是钞票发行额扩大或缩减的结果。”
通货理论家们夸大其词,把物价的几乎一切上涨或下跌都归因于钞票发行额的扩大或缩减,这导致出现了一种与此正相反的理论,在科学的讨论中,这种理论最著名的代表是图克先生和富拉顿先生。这种相反的理论认为,只要可以自由兑换,钞票就不具有提高物价的能力;除由于交易量增加钞票发行额可以按比例增加以外,银行也不具有增加钞票发行额的能力。对于后一种说法,所有的地方银行家在接受历届国会有关这个问题的委员会的质询时,都一致表示赞同。他们都证实(用富拉顿先生的话来说):“地方银行的发行额,完全由各地交易和支出的数量调节,随着生产和价格的变动而变动,它们既不能超出交易和支出的数量所规定的限度来增加发行额,否则增发的钞票必定会立即流回来兑现,也不能减少发行额,否则其缺额必然会由其他源泉予以补足。”根据这些前提,图克先生和富拉顿先生作了如下的推论,即,如果需求没有增加,银行的发行额就不会增加,因此,银行发行的钞票不会提高物价,不会鼓励投机,也不会引起商业危机;试图用人为控制钞票发行额的办法来防止这种弊害,决不会实现所要达到的目的,而只会带来其他极其有害的后果。
第二节考察上述两种理论
上述学说中根据证词、而不是根据推理的部分,在我看来,是无可辩驳的。我完全相信地方银行家们所作的断言(方才从富拉顿先生的著述中摘引的那句话,十分清楚而正确地概述了这种断言)。我确信,除他们所说的情况外,他们在其他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增加钞票发行额。我也相信,以这种事实为根据的富拉顿先生的理论包含着很多真理,它比任何形式的通货理论都更能表达全部真理。
市场状态有两种,一种可称为静止状态,另一种可称为期待状态或投机状态。在前一种状态下,大多数工商界人士都没有扩大经营规模的欲望。因为预料商品的销路不会急速扩大,生产者只按平时的产量生产商品,商人也只按平时的销售量进货。每个人都只按通常的营业额做交易,或者只是随着资本和顾客的增加而相应地扩大业务,或者只是随着社会繁荣所引起的对他的商品的需求逐渐增加而逐渐扩大业务。生产者和商人都不打算异乎寻常地扩大自己的业务,因而不需要从银行家和其他放款人那里获得多于平时的贷款;而由于银行家增加发行额只是为了扩大贷款,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发行额即使增加,也只能是暂时的。如果一部分人在一年的某一时期同其他时期相比有较大的款项需要偿付,或者如果某一个人出于某种特殊的迫切需要而必须获得额外的贷款,这些人就会要求提供较多的钞票,并且会得到这些钞票;但是,这些钞票象英格兰银行为了支付股息而每3个月增发一次的钞票一样,是不会长久地流通的。最终得到这些钞票的债权人由于没有额外的支出,也没有特殊的迫切需要,会将这些钞票放在身边不用,或者将它们存入银行,或者用来偿还以前某个银行家向他提供的贷款;总之,他不用这些钞票购买商品,因为,按照我们的假定,没有发生什么事情诱使他贮存比过去更多的商品。即使我们假定,银行家们使自己的放款利率低于市场利率,人为地刺激对贷款的需求,他们所发行的钞票也不会停留在流通领域,因为当借主利用这些钞票做生意并偿还债务时,债权人或接受钞票的商人如果无须即时使用这些超出需要量的钞票,就会将它们存入银行。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家不能随意增加一股流通媒介;他们所增发的钞票不是〔很快〕回到银行,就是搁置在一般国民身中,不会引起物价上涨。
但是,还有一种与上述状态显然不同的市场状态,即人们普遍认为(无论这种看法是否具有充分的根据),某种或若干种大宗商品的供给很可能满足不了通常的消费。对于这种状态,图克先生和富拉顿先生的理论并不那么明显地适用。在这种情况下,同那些商品有关联的一切人都想扩大业务。生产者或进口商想增加产量或输入额,投机商人想囤积商品以通过其所期待的价格上涨而牟利,持有这种商品的人则想获得更多的贷款以使自己得以继续掌握这种商品。上述各种人都想比平时更多地利用他们的信用,不容否认,对干这种要求,银行家们常常处置失当。无论什么事情,只要使人幻想能获得比平常高的利润,从而刺激工商业,都会产生与此性质相同的结果。例如,外国对我国的商品突然产生大规模需求(或人们预期会有这样的需求),就属于这种事情,当初我国与西属美洲国家通商时以及历次与美国通商时,都曾出现过这种情况。这类事情往往会抬高输出品的价格,引起投机。这种投机有时是合乎情理的,但也常常是不合情理的或无节制的(只要大部分工商界人士喜欢寻求刺激,而不喜欢安全)。在这种情况下,商人阶级或其中一部分人便比平时更想把信用转变为购买力。这种营业状态发展到极端,就会发生人们称为商业危机的突变;而且众所周知,这种投机在其发展过程中几乎总是伴随着钞票的大幅度增加。
然而,对此,图克先生和富拉顿先生作了如下的回答,即,通货总是伴随着、而不是先于物价的上涨而增加的,因而通货的增加不是物价上涨的原因,而是物价上涨的结果。因为,第一,促使物价上涨的投机性购买,不是用钞票,而是用支票或更为通常地是用帐面信用进行的;第二,即使这种投机性购买是用为了这个特殊目的而从银行家那里借来的钞票进行的,这种钞票在用于这个目的之后,如果并非现时的交易所必需,则收取钞票的人又会将它存入银行。这一点我完全赞同。我还认为,在投机旺盛时期,只要投机仅限于商人与商人之间的交易,钞票发行额一般就不会显著增加,也不致促成投机性的物价上涨。这种看法在科学上和历史上都已得到证明。然而,在我看来,当投机进一步发展而影响到生产者时,就不能再坚持上述看法了。商人向制造商提出投机性的定单,诱使他们扩展业务,诱使他们向银行家申请增加贷款,如果银行家用钞票提供这种贷款,而且这种钞票不是付给会将它们送回银行贮存的人,而是部分地用以支付工资,从而流入零售商业的各种渠道,它们就会直接产生进一步提高物价的作用。我不能不认为,在法律允许票面价值为1镑和2镑的钞票流通的年代,用干支付工资的钞票必然对物价产生了强有力的影响。尽管现在禁止发行5镑以下的钞票,大大限制了用钞票支付工资,因而钞票在这方面的作用相对来说已很微小2但是,在投机时期的后期,钞票还以另一种方式开始起作用,这已成为比较温和的通货理论的支持者的主要论据。虽然为进行投机性购买而要求银行家贷款的人很少,但是不成功的投机商人却为继续进行投机而纷纷提出贷款要求;这些投机商人为分得一份可贷资本而进行的竞争,甚至使没有从事投机活动的那些人为了获得他们所需要的贷款也比过去更多地依赖银行家。在投机的旺盛时期和急转直下时期之间有一段抵制物价下跌的间隔时间,为期几星期,有时长达几个月。趋势已出现转变的迹象,但投机的商品所有者仍不愿在价格下跌的市场上出售他们的商品,而在此期间,他们即使是为了履行通常的契约,也需要资金。这一时期的特征通常是钞票的流通额显著增加。谁也不会否认,钞票通常会在这时增加。但我认为,还必须承认,这种增加会使投机的持续时间延长,会使投机性的价格得以维持一段时间(如果没有这种增加,价格就会暴跌),因而会延长和增加贵金属的输出(这是商业危机发展过程中这一阶段的主要特征);这种输出的持续最终会危及银行实现其凭票即付的保证的能力,使各银行不得不在物价回跌成为不可避免的时候非常突然和严厉地收缩它们的信用,而如果它们先前没有增加贷款来支持投机,它们就无须这么突然和严厉地收缩信用了。
第三节为什么说1844年的通货条例在某种程度上产生了预期的有益结果
为了促使物价尽早回跌,以免最后造戍更为严重的后果,奥弗斯通勋爵.诺曼先生和托伦斯上校率先提出了一项调节通货的计划,该计划经过稍许修改后,变成了一项法令。
根据未经修改的最初计划,流通本票应当只由一个机构发行。而按照国会所通过的计划,现有的一切发行者都获准保留这种特权,但今后不再以这种特权授予更多的人,即使已经享有这种特权的人停止发行,其他人也不得替论而且,对于除英格兰银行以外的一切银行都规定了最高发行额,并把这一发行额故意定得很低。虽然对英格兰银行的钞票发行总额没有规定最高限度,但对该行以证券(换句话说,以贷款)为担保发行的那部分钞票则规定了最高限度。这部分钞票的发行额决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最初这一限度规定为1400万镑。超出这一数额的全部钞票,都必须与金银块相交换;无论人们拿多少金银块到英格兰银行来卖,该行都必须按略低于造币厂的估价,用钞票买进。因此,就超出1400万镑这一限额发行钞票的任何行动来说,英格兰银行都完全是被动的,任何时候、任何人提出要求,它都有义务按照3镑17先令9便士的价格用钞票买进金银块,或按照3镑17先令10便士半的价格用金银块买进钞票。
这种机制想达到的目的是,使纸币数量的变动和纯金属通货数量的变动,在时间上和程度上完全相同。某种商品适于用作交换媒介,是由于它的价值在对价值有影响的一切情况下都具有不变性,而到目前为止贵金属一直是最接近于这种不变性的商品,因此,如果在1844年条例的作用下,钞票发行量的一切变动,从而(象人们所推断的那样)其价值的一切变动,与纯金属通货发生的变动完全一致,似乎就可以认为,1844年条例的优点已充分得到证明。
现在,这个条例的一切通情达理的反对者,同它的支持者一样认为,贵金属的代用品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它的经常价值与金属本位的经常价值完全一致。他们说,只要贵金属的代用品可以随时兑换硬币,二者就是、而且必然是完全一致的。但是,当谈到金属通货或其他任何通货的价值时,有两点必须加以考虑,这就是经常的或平均的价值及其变动。纸币的价值应与金属通货的经常价值相一致。但却没有理由认为纸币价值的变动必须与金属通货价值的变动相一致。这种一致想达到的唯一目的,是纸币价值的稳定不变;而对于纸币价值的变动,人们的唯一希望是变动的程度尽可能小一些。但通货(无论它是由黄金还是由纸片构成的)价值的变动不是由它的数量、而是由信用的扩大和收缩决定的。因此,要看出什么通货的价值与贵金属的经常价值几乎完全一致,我们就必须弄清,在什么通货之下,信用的变动最少、最小。然而,是不是靠金属通货(因而,是不是靠在数量上同金属通货完全一致的纸币)最能达到这种目的,这正是我们要解决的问题。如果能够证实,随着金属通货数量的变动而变动的纸币,同没有如此严格地保持一致的纸币相比,会使信用发生更为激烈的变动,那就可以说,在数量上与金属通货最为一致的通货,不是在价值上与金属通货最为一致的通货;也就是说,它不是人们所希望的其经常价值与金属通货的经常价值最为一致的通货。
现在我们来看一下,事情是不是真是这样。首先让我们考察一下1844年条例是否实现了其实际目标。在较为清醒的拥护者看来,该条例的实际目的,是在较早的时期,以较少的黄金的外流,从而以一种比较和缓和渐进的方法,防止投机性信用的扩大。我认为,应当承认,该条例在某种程度上实现了这一目的。
我知道,对于这种看法,人们会合情合理地提出什么样的反对意见。有人会说,当投机商为了还债而迫切要求银行增发贷款时,即使限制钞票发行额,也不能阻止愿意提供贷款的银行增发贷款;银行还有存款可以用来过度发放贷款Z即使它们拒绝提供这种贷款,其结果也不过是,存款被提取,以满足存款人的需要;这会象增发钞票一样,使一般国民持有的钞票和硬币增多。这种见解是正确的,而且彻底驳斥了这样一些人的论调,这些人认为,之所以应该反对银行为支撑减弱的投机活动而提供贷款,主要是因为这会使通货增加。其实,真正应该反对的,是信用的扩张。如果各银行不增加贴现,而听任人们提取存款,则通货同样可以增加(至少在短期内是如此),但是,在贷款应当减少的时期,贷款是不会增加的。如果银行不用钞票、而只用存款来增加贴现,那么(严格意义上的)存款是有限的,是会用完的,而钞票的数量则可以随意增加,或者说,钞票回笼后,可以无限制地重新发行。固然,一家银行只要愿意无限增加它的债务,它就有能力使它的名义存款象它发行的钞票那样,成为一笔无限大的基金;它仅以帐面信用的形式就可以发放贷款,也就是以银行本身的负债来创造存款,使银行负有偿付责任的货币,成为自己手中的存款,可以由人们凭支票来提取;而在人们用支票提款时,银行又无须借助于钞票,而只靠(在同一银行或在票据交换所)转帐来结清。我认为,在投机时期,信用主要就是以这种方式扩张的。但是,一旦趋势开始转变,各银行大概就不会继续以这方式扩张信用了。当各银行的存款开始外流的时候,各银行恐怕就不会再创造那种并不代表真实存款而只代表新债务的存款帐户了。但是,经验证明,以钞票方式进行的信用扩张,在过度投机所引起的物价回跌已经开始以后,仍会长期持续下去。如果采取措施使人们不能再依靠钞票阻碍物价的回跌,使银行只能利用存款和帐面信用来过度发放贷款,那么人们开始感觉到过度投机带来的各种困难后,就不会如此经常或如此长久地阻止利率提高了。相反,如果银行发现存款正在外流,而不能以本行钞票来填补这个空隙,那么,它为了保持自己的偿付能力,就会感到有必要减少贷款,而这将使利率加快上升。在这种情况下,持有商品的投机商便不得不忍受他们最终无法避免的损失,提前转卖商品;因而物价将提早回跌,一般信用也将提早崩溃。
为了理解加速危机的到来在减轻危机的激烈程度上所起的作用,我们想较为详细地谈一谈崩溃即将发生前的那一时期的主要特征——黄金外流的性质和后果。投机性的信用扩张所引起的物价上涨(如果持续的时间是够长的话),即使不以钞票为手段,也同样会产生使汇兑逆转的效果;而一旦汇兑由于这一原因而逆转,就只有靠物价下跌或利率提高才能使之恢复以前的状态,从而使黄金停止外流。物价的下跌可以消除黄金外流的原因,使运出货物比运出黄金更为有利(即使是为了偿还已经到期的债务),因而使黄金停止外流。利率的提高以及随之发生的证券价格的下跌,可以更快地达到上述目的,因为利率的提高和证券价格的下跌会诱使外国人不将应归于他们的黄金带走,而将黄金留在该国用以投资,甚至将黄金运入该国,以牟取利率提高的利益。关于后一种阻止黄金外流的方法,1847年提供了一个明显的实例。但是,只有在发生了上述两件事情中的一件、即要么物价下跌,要么利率提高以后,才有可能阻止或减少黄金的外流。可是,只要银行家们继续提供贷款,使过度扩张的信用得到支持,物价就不会下跌,利率也不会提高。众所周知,一旦黄金开始外流,即使钞票的数量未尝增加,首先缩减的也仍将是钞票,因为所需输出的黄金总是用英格兰银行的钞票向该行换取的。但是,在1844年以前的制度下,英格兰银行同其他银行一样,在人们强求提供新的贷款(这是这一时期的特征)时.可以而且经常也确实立即将由于人们换取金银块而收回的钞票重新发行出去。认为这种重新发行钞票的作法所带来的弊害主要在于妨碍通货收缩,的确是一个很大的错误。然而,这种作法确实象人们所想象的那样,是十分有害的。只要这种发行持续进行,黄金的外流就不会停止,因为在继续发放贷款期间,物价不会下跌,利率也不会提高。物价如果是在不增加钞票的情况下上涨的,那就完全可以在不缩减钞票的情况下下跌;但是,物价如果是由于信用扩张而上涨的,那就只有收缩借用才能使物价下跌。因此,在英格兰和其他银行坚持重新发行钞票期间,黄金将继续外流,直到英格兰银行存金过少,陷入停止兑现的危险,最后不得不大规模地、迅速地收缩贴现业务,从而使利率发生不必要的巨大的变化,使个人蒙受不必要的巨大损失和不幸,并使整个国家的信用遭受不必要的巨大损害。
我承认,(1847年的经验也向以前忽略这一点的那些人证明,)英格兰银行仅仅以其存款就可以在很大的程度上造成上述弊害。它可以在贴现和贷款应当缩减的时候继续进行甚或扩大贴现和贷款,最后结果是使紧缩来得更加猛烈得多和更加突然得多。然而,我不得不认为,利用存款犯这种错误的银行,如果不仅能利用存款而且还能利用钞票任意增加贷款,则会犯更大的错误。我也不得不认为,限制各银行增发钞票,实际上会阻止各银行发放那些力图挽回退潮但结果却使潮水暴落的贷款。虽然有人指责1844年条例,说它在需要提供方便而不是设置障碍的时候设置了障碍,但是,如果人们公认这种障碍确属有利,那么它还是应当受到称赞。因此,就这一点来说,我认为,不可否认,新制度对旧制度确实有所改进。
第四节但1844年条例所造成的损害却大于它所带来的利益
尽管如此,在我看来,仍然可以肯定,上述这些利益,无论人们给予它们多高的估价,还是抵偿不了1844年条例所造成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