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如果在现耕的土地范围内,其所用劳动和资本的收获最少的那部分土地,仅能提供通常的资本利润,而无任何剩余作为地租,则此土地就为计算其他一切土地应有的地租提供一个标准。任何土地,如其生产物超过最劣等的现耕土地,则此多余部分,就是通常资本利润以外的报酬。这种多余部分就是农场主可以付给地主的地租。因为,如果农场主并不以此付作地租,则他就有超过通常利润率的收入,从而就会产生其他资本家的竞争(使各种资本利润均等化的竞争),而使地主获得这一多余的部分。故任何土地的地租,是该土地的生产物超过以同样的资本使用于最劣等现耕地时的收获的部分。这既不是分益佃农地租的界限,也不是投标佃农地租的界限(也从未有人这样认为)。这是农场主地租的界限。一个资本主义农场主在他租用土地的时候,是不会长期负担超过这一界限的地租的。如果这一土地的地租少于此数,这是因为地主放弃了其部分地租的征收(如果要征收,是可以征收的)。
这是一种地租理论,是安德森博士在上世纪末首先提出的,但在当时并未引起注意。20年以后,这种地租理论几乎同时被爱德华·韦斯特爵士、马尔萨斯先生和李嘉图先生重新发现。这是政治经济学的基本理论之一,如果不理解这一理论,对于各种较复杂的产业现象就无法予以充分说明。这种学说之为真理,它的证据,在我们探索有关“价值”和“价格”现象的法则时,将更清楚地显示出来。在这之前,由此学说产生的各种困难是不可能消除的。对于尚未接触过这个问题的人们,要使他们对此理论的推想具有一般以上的理解,恐怕也是不可能的。不过,对此理论的某些一般的反对意见,即使在我们现在的研究阶段,也能予以充分的回答。
过去并不承认,耕作中的任何土地,能有不提供任何地租的。其理由是,地主不会答应占用他的土地而不付给报酬。凡是强调这一点以反对上述学说的人,他们一定以为,那种只能勉强抵偿其耕作费用的土地是连成一大片的,是与较好的土地分隔开的。现在假定,如果有一批地产,全是这种土地,或都是这种土地和更劣等的土地,那么其所有者恐怕也不会毫无所获地予以使用。如果这批地产的主人是一个富裕户,那他可能以此土地用于其他目的,例如用作运动场、观赏地或狩猎场。这批地产,如果用作天然牧场,或用以生产其他自然生长的生产物,那可能会有一些收益,但是如果用于耕作,则恐怕任何农场主都不可能从中得到任何好处。然而,即使这样的土地,也未必闲着不耕作。它可能由其所有者自行耕作。这样的事例,在英格兰也不稀奇。此外,或出于博爱的动机,或为了节省济贫税,也可以此土地的一部分,分配给劳动者的家庭(作为暂时的分配地);或者,地主将其土地任人开垦,免付地租,希望通过这些人的劳动,将来会给土地带来价值。这两种情形,都是很普通的。因此,即使有一批地产,全部都是最劣等的土地(就其耕作所能产生的利润而言),也未必因其不提供地租而闲着不被耕作。然而,劣等的土地通常不会连接很多平方英里而不被分隔开,其中总分布着一些比较优良的小块土地。租借比较优良土地的人,同时也租借了它周围的与它相混的劣等土地。因此,他所付的地租,名义上虽是对于整个农场的,而实际上只是根据某一部分土地的产量计算的(不论那部分土地的面积在全部农场面积中所占的比例怎样小,但其产生的利润,却能超过通常的利润率)。所以,我们说其他的部分并不提供地租,这在科学上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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