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通常利润率”这一常见的术语,其涵义,其实际存在的意义,以及受哪些限制,这些问题,但愿以上所论已经作了充分的说明。现在剩下要考察的是,哪些因素决定利润率的大小。
按照一般的理解,事业的利润似乎是由价格决定的。一个生产者或一个商人得到利润,似乎是由于他出售商品的所得超过了他生产这些商品的成本。人们总以为,利润完全是买与卖的结果。他们以为,商品生产者之所以能获得利润,只是因为他的商品有人购买。对于商品的需求、顾客和市场,这些都是资本家获利的原因。资本家靠出售他们的货物收回他们的资本,并使其资本的数量增加。
然而,这仅仅看到了社会经济机制的外表。我们发觉,货币由甲手转到乙手,决不是任何经济现象的实质。如果我们深入观察生产者的各种经营活动,就会觉察到,生产者以其商品交换货币,这不是他获得利润的原因,而只是他获得利润的方式。
利润产生的原因,是劳动生产出超过为维持其本身所必需的生产物。农业资本之所以产生利润,是因为人们生产的粮食数量,超过在其生长时期(包括制造工具和其他一切必要准备所花的时间)供应他们口粮所必需的数量。其结果是,如果一个资本家在生产物归其所有的情况下供养劳动者,那么,他的手里除了他收回的垫款之外,还会有若干剩余的生产物。这一公理,换一种形式来说就是,资本之所以产生利润,是因为粮食、衣服、材料和工具等物品保有的时间长于其生产所需的时间。因此,如果—个资本家在劳动者的一切生产物归其所有的情况下向那些劳动者供应粮食、衣服、材料和工具,则那些劳动者除了再生产其本身的生活必需品和工具之外,还有一部分剩余的时间替这个资本家工作。由此我们知道,利润并不是产生于交换之中,而是产生于劳动的生产力。一国的一般利润,总是由劳动的生产力产生的,不论其有无任何交换。如果没有分工,就不会有买卖,但是仍然会有利润。要是一国的劳动者共同生产了比其工资多20%的生产物,则不论价格如何,利润也将是20%。价格的起伏,可能在一段时间内,使一部分生产者获得的利润高于20%,而另一部分生产者获得的利润低于20%,一种商品的价值(在对其他商品的关系上)高于其自然价值,而其他商品的价值则低于其自然价值,直到价格恢复到正常状态为止。但是,在全部生产者中间分配的利润,却始终恰好是20%。
为了展开以上的简单考察,我将进而更详细地说明决定利润率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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