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地租额不受法律或惯例限制的地方,投标佃农制度具有最坏的分益佃农制度的各种缺点,而没有这一制度任何优点(在那种租佃制的最好形式下,那些缺点是可以靠它的优点来弥补的)。投标佃农经营的农业几乎只能带来苦难。但农民的这种处境并没有必然性。因为通过对人口的充分限制可以减缓对土地的竞争,并防止极端贫困;审慎的习惯和高标准的生活一旦建立起来,就有足够的机会保持下去。不过,即令在这样有利的情况下,审慎的动机较之有习惯保护因而不致被夺佃的分益佃农(如托斯卡纳的分益佃农)仍然微弱得多。这是因为,受到这种保护的分益佃农家庭只要本身人口不毫无远见地增加,即使其他人口大量增加,也不会陷入穷困。而投标佃农家庭,不论其本身如何审慎和自制,其所负担的地租都有可能因其他家庭人口的增加而提高。保护投标佃农使之避免这种弊害的唯一方法,是使整个阶级普遍具有责任心和荣誉感这种有益的感情。利用这个方法,他们是可以得到有力的保护的。如果这个阶级的日常生活水准很高,则年轻人就不会同意交纳过高的租金以使自己的生活状况比以前的承担人差;或者象在某些国家实际看到的那样,在农场缺乏人手以前不结婚,这可能成为一般习惯。
但是,在考察投标佃农制度的作用时,我们毋须考察植根于劳动阶级的习惯的高生活水准。投标佃农制度只能在农村劳动者的日常生活要求最低的地方找到。在这些地方,只要他们不饿死,他们总要生儿育女。人口只受疾病和短命(这是由于生活必需品短缺)的限制。爱尔兰最大部分农民的状况就是如此。如果人们落到了这样的境地,(特别是自远古以来就是这样),他们要想从中解脱出来,投标佃农制度就会成为他们几乎无法逾越的障碍。在人们习惯于不到断炊的程度决不肯限制人口增长时,在他们只能靠土地获得生活必需品时,一切有关地租数额的条款和协议都只是名义上的;取得土地的竞争会使承租人答应承担他们力所不及的支付,他们在支付其所能支付的一切以后,几乎总是仍有很多应当偿付的债务未付。
“关于爱尔兰农民的状况,可以公平地说”,爱尔兰济贫法调查委员会秘书里凡先生说:“每一个没有足够的土地可借以获得口粮的家庭,都会有一个或几个成员靠乞讨为主,因此不难想象,为什么农民要尽一切努力去租得一小块土地,在投标时,对于申报地租的多少,他们所考虑的,不是土地的肥瘠和本身负担地租的能力,而只是出价多少最有希望借到土地。他们允诺交纳的地租几乎总是超过他们的支付能力;因而他们一旦取得土地使用权,很快就会负债。他们要以地租形式交出土地的全部出产,只留下足够的马铃薯来填肚子。但就是这样,还交不足应付的地租。他们所负的债务不断增加。在某些情况下,他们即使以其租到的土地产量最高时的生产物,或以在他们的耕作制度和最有利的气候条件下有可能收获的最大量生产物,也不足以支付约定的地租。因此,如果农民履行他们同地主订立的契约(这一点他们是极难做到的),则他们耕种土地将毫无所得,并且还要支付额外的费用以取得继续耕种的允诺。海滨的渔民和北方各郡的织机所有者所付的地租,常常高于所租种土地全部产品的市场价值。也许人们会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他们还是以不种地为宜。但捕鱼可能在一两周内一无所获,对机织品的需求也会减少,如果他们没有种粮食的土地,遇到这种情况就会挨饿。不过,完全依照约定的数额交纳地租的人是很少的。农民经常对地主负有债务。他那点微不足道的财产(他自己及其家属的破衣烂衫,两三张凳子和几件陶器,就是他那陋屋中的全部家当)即使全部卖掉,也还不清所欠的一般还在增加的债务。农民们大多拖欠一年地租,拖欠的原因自然是生活困难。假如某一年他租入的土地的产量比往年高一些,或者他靠机遇得到了某些财产。他的生活仍然不能过得舒适一点;他既不能吃得好些,也不能吃得多些。他既不能添置家具,也不能为他的妻室儿女改善衣着。到手的财物必须交给地主。偶然增加的收入只能使他拖欠的地租减少,因而得以推迟被迫退佃的日期。但是,这正是他所殷切期望的。”
在德冯爵士委员会所收集的证词中收有克里的王室领地管理者赫尔利先生所供述的一项事实;这是一个极端的例子,它表明佃耕土地的竞争极为激烈,有时这种竞争会把地租抬高到荒谬的程度;赫尔利先生所作的供述如下:“这是我体验到的事实:有一个承租人愿为我非常熟悉的一处农场出价每年50先令;我看到竞争把租金提高到这样的地步,即他拾价到450先令才得标。”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