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节其他事例(1 / 1)

政治经济学原理 约翰 845 字 2022-03-09

上面我们已说明,反对政府­干­预的那些主要理由,不适用于开拓殖民地的工作和救济穷人的工作,还有其他各种各样的事例也是这样,在这些事例中,需要人们提供某些重要的公益服务,但却没有人特别愿意提供这种服务,或即使提供了.也不会自然而然地得到报酬。例如地理考察航行或科学考察航行。探险所获得的知识也许具有很大的社会价值,但就个人来说,由此得到的好处却绝对补偿不了探险的费用,也无法从受益者那里截留一部分利益,用来报偿探险的发起人。这种探险可以依靠私人捐助来进行,但这种方法人们很少采用,同时也是靠不住的。较为常见的,是由国营公司或慈善团体承担探险费用;但一般说来,这种探险还是由政府出资进行的,由政府把这一工作交给它认为最有能力的人去完成。另外,确保航行安全的灯塔、浮标等设施,也应该由政府来建立和维护,因为虽然船舶在海上航行时受益于灯塔,却不可能让船舶在每次使用灯塔时支付受益费,所以谁也不会出于个人利益的动机建立灯塔,除非国家强制课税,用税款报偿建立灯塔的人。有许多科学研究工作对于国家和人类具有重大价值,但却需要人们付出大量的时间和艰苦的劳动,常常还需要花很多钱,而这些人如果从事其他工作,是会获得很高的报酬的。如果政府不能对所花的钱给予补偿,对所付出的时间和劳动给予报酬,那就只有极少数人能从事这种研究工作,这些人拥有财产,掌握有专门知识,吃苦耐劳,并热心于公益事业,或渴望在科学上有所建树。

与此相关联的,是用薪金养活所谓学者阶级的问题。发展理论知识,虽然是最为有用的一项工作,但却是一项有益于整个社会而不是有益于个人的工作,所以显而易见,应由整个社会来为这种工作支付报酬。谁却无法以这种工作来谋取金钱上的报酬,如果不依靠某种公共基金来为这种工作提供报酬的话,那么这种工作不但不会得到促进,反而会受到阻碍,因为从事这种工作的人是无法以此来谋生的,结果有能力从事这种工作的绝大部分人不得不用绝大部分时间来养家糊口。不过,这种弊害实际上并不象表面看来的那么大。据说,最伟大的工作一般都是由余暇时间最少的人完成的,每天从事几小时呆板的日常工作,并不会妨碍人们在大学和哲学方面取得最辉煌的成就。然而,有些研究和实验不仅要求人们长期坚持不懈付出时间与­精­力,而且是很耗费脑力,很累人的,人们从事了这种工作,就不可能再运用脑力做其他事情,即使是在闲暇时间。因此,应该以某种方式保证科学家以及其他学者的生活,使他们有充分的时间从事自己的研究工作,从而使社会由此而受益。大学的研究员制度就特别适合于达到这一目的,但却很少用于这一目的,研究员基金大都用来奖励过去的功绩,用来纪念人们已取得的成就,而不是用来为研究人员发放薪金,保证他们能从事研究工作,以增进知识的发展。一些国家已在自然科学、考古、历史等方面建立了研究机构。在这些机构实行薪金制度。但最有效的同时也是最不容易被人滥用的方法,乃是授予一些人以教授职务,让他们承担教学任务。讲授某一门知识,至少是讲授某一门较为高级的知识,往往会促进而不是阻碍这门知识的发展。教学工作以外,往往还会有大量时间可以从事富于创造­性­的研究工作。在各门科学(无论是­精­神科学还是物理科学)中,最伟大的业绩一向都是由那些公开讲授这些科学的人开创的,其中有柏拉图利亚里士多德,以及苏格兰、法国和德国等大学的著名人物。我没有提到英格兰,是因为众所周知,直到最近,英格兰的教授制度还是有名无实的。另外,就高等学府中的讲师来说,公众即使无法鉴别其讲课的质量,至少也能看出他们是否有才能,是否勤勉,因此在这方面不那么容易滥用任命权,而胡乱任命那些不直接与公众接触的人则比较容易。

一般可以这样说,无论什么事情,如果为了人类或子孙后代的一般利益是应该做的,或如果为了那些需要他人帮助的社会成员的当前利益是应该做的,而个人或私人团体做这种事情又不会得到报酬,那么就宜于由政府做这种事情。不过,在做这种事情以前,政府应该想一想,这种事情是否有可能依据所谓自愿原则由私人去做,如果有这种可能,政府又是否有可能比充满热情而又乐于解囊相助的私人更好,更有效地做这种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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