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节委托经营(1 / 1)

政治经济学原理 约翰 803 字 2022-03-09

对于政府不能象个人那么妥善地处理个人事务这种学说,我要指出的第三种例外,是个人委托他人经营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所谓私人经营,事实上与其说是当事人自己在经营,还不如说政府官员在经营。不管什么事情,若听其自然,股份公司能办好的话,则国家常常也能办好,而且就实际结果来说,有时还会办得更好。众所周知,政府的经营确实是拖沓的、不经心的、无效率的,但股份公司的经营一般说来也是如此。固然,股份公司的董事常常是股东,但政府官员也总是纳税人Z公司董事同政府官员一样,可以在经营良好时得到一份利益,但暂且不说偷安的心理,他们有时也故意不好好经营;以从中谋利。有人会反对说全体股东可以对董事进行某种控制,而且几乎总是有权解除董事的职务。但实际上,股东很难行使这种权力,只有当公司经营得很糟糕,接近于破产时,才会行使这种权力,而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一般也会撤换它所任命的管理人员的。股东大会以及股东个人的检查和调查提供的这种保障是很差的,与此相对,在自由国家,凡政府­干­预的事情,则较为公开,可以对其进行较为积极的讨论和评论。所以,同合股经营相比,政府经营的缺陷即使肯定要大一些,似乎也并不一定大得很多。

凡是人们通过自愿合伙所能做的事情,即使政府官员能做得一样好或更好,也应让人们自己去做,其原因我们在前面已经说过了,即:这些事情如果让政府官员去做的话,会使政府主要官员的负担过重,分散他们的注意力,无法集中­精­力履行只有他们能履行的职责,而去管理那些没有他们也能做得很好的事情;会不必要地使政府的直接权力和间接影响膨胀,并增加政府官员与老百姓发生冲突的机会;会不适当地把全国从事大规模经营的技术和经验以及采取集体行动的权力都集中在掌握统治权的官僚机构手中;这种做法会使人民和政府的关系变成孩子和监护者的关系,导致人民参与政治生活的能力低下,到目前为止,欧洲大陆上那些被代议制或非代议制政府过分­干­预的国家,情况正是如此。

然而,虽然由于以上原因,可由私人公司办得相当好的事情,一般说来就应让私人公司去做,但却不能由此而推论说,政府应完全放任不管私人公司的经营方式。在许多情形下,提供某种服务的方式,由于其­性­质的缘故,实际上必然是独家的;在这种情况下,是无法阻止实际的垄断的,是无法阻止垄断者向社会课税的。我已不只一次地提到了煤气公司和自来水公司的情形,虽然完全允许这些公司展开自由竞争,但实际上却毫无竞争,而且他们实际上要比政府更加不负责任,更加不闻不问人们的抱怨。在这种情况下,多家经营只是增加了开支,而并没有带来好处,国民为不可或缺的服务支付的费用,实质上与法律强制课征的赋税没有什么两样:几乎每一户人家都不把“水费”同地方税区别开来。因而,我们有理由认为,这些特殊的服务,同铺设道路和清扫街道等服务一样,虽然肯定不应由中央政府来提供,但却应该由市政当局来提供,其费用应由地方税来支付,就象现在实际上是由地方税来支付的那样。但在许多与此相类似的最适宜于私人经营的领域,光有经营者的利益尚不足以确保社会得到适当的服务,还需要有另外的保障;政府应从一般利益着想使这些领域中的经营活动遵守合理的规定,或保留控制这类经营活动的权力,以使公众能享有垄断利润带来的好处。这适用于道路,运河和铁路的经营管理。在这些方面,实际上总是存在着很大程度的垄断。一国政府如果完全让某一私人公司享有这种垄断权,那就无异于让某一个人或某一家公司为了自己的私利随心所欲地对该国生产的全部麦芽或进口的全部棉花课税。固然,在一定时间内允许私人公司享有这种垄断权,根据发明人可以享有专利权的原则,是有道理的,但是,国家对于这类公共事业应保留将来收回的权利,或保留并自由行使规定最高收费的权利和经常变动最高收费的权利。也许有必要指出,国家可以拥有运河或铁路,而不亲自经营它们;运河或铁路由向国家租得一定期限经营权的公司来经营,往往经营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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