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面讨论了滥用政府权力的各种方式,但仅仅谈到了有理论依据的那些滥用,其所依据的理论在最文明的国家仍有一定的市场。我尚未讨论在不久之前造成更大危害、但现在至少在理论已被普遍放弃的那些滥用,尽管这当中仍有许多没有被放弃,还不能说其荒谬之处已遭到了彻底揭露。
例如,可以说人们已完全不再相信以下观点作为一般性论点所具有的有效性,即要由政府来决定其人民应具有什么样的思想观点,政府在政治、道德、法律或宗教方面应禁止出版或公开宣讲它所不赞成的学说。现在人们都很清楚,这种制度对一切繁荣都有巨大危害,甚至对于经济繁荣也有巨大危害,因为人们如果惧怕法律,惧怕舆论,就不会在那些最为重要的问题上自由地运用自己的心智,人的精神就会普遍麻痹和萎缩,到了一定程度,人们甚至在一般生活中都不会有什么大作为,若进一步麻痹和萎缩,甚至会逐渐出现倒退的现象。这方面最能说明问题的例子,就是西班牙和葡萄牙在宗教改革后2O0年间的情形。当欧洲的几乎所有其他国家都在不断前进时,只有这两个国家无论在民族精神上还是在物质文明上都在衰落,这固然可以归因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但却有一最为根本的原因,那就是“宗教裁判”制度和它所代表的精神奴役制度在这两个国家颇为盛行。
然而,尽管以上事实得到了非常普遍的承认,尽管思想和言论自由在所有自由国家都被公认为是公理,但这种表面上的大气度和宽容态度尚未象已得到公认的原则那样享有权威地位,一旦遇到一种新思想,它就会变成恐惧和战栗。最近10年或15年内,一些人遭到监禁,只是因为他们有时以很温和的方式公开宣称不信仰宗教;一且宪章主义和共产主义引起恐慌,公众和政府很可能也会迅速采取同样手段来阻止人们宣传民主学说和反对私有财产的学说。不过,在英国,对思想自由的限制,与其说来自法律和政府,还不如说来自国民心理的偏狭气性,而这种偏狭已不再是产生于固执和狂热这样尚不太坏的品性,而是产生于在思想和行为上已普遍养成的一种习惯,即习惯于把墨守陈规当作生活的金科玉律,谁没有党派的支持敢于标新立异就惩罚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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