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在哪种情况下适宜于用财政盈余偿还国债(1 / 1)

政治经济学原理 约翰 779 字 2022-03-09

用财政盈余偿还国债,我想这方法本身无疑是适当的。我们有时确实可以听到人们说,还不如把税款“留在人们的口袋里让其结果实”。用这一论点来反对为非生产­性­开支课征不必要的赋税,是合适的,但却不能用它来反对偿还国债。原因是,“结果实”一词的含义是什么?如果这个词有意义的话,那它就应该指对资金的生产­性­运用;因而就反对课征赋税来说,上述论点的含义必然是,如果把税款留在人们手中,人们就会把它们节省下来,把它们转变成资本。人们固然很可能会节省下一部分税款,但却绝对不可能节省下全部税款,而如果用课税的方法拿走这些资金用于偿还国债,则全部税款就会节省下来,用于生产目的。国债持有者得到偿付后,会把得到的款项看作是资本,而不是收入,会使它“结果实”,也就是让它继续提供收入。所以,反对用财政盈余偿还国债不仅是毫无根据的,而且实际情况正好相反,钱不“留在人们的口袋里”,反而更有可能结果实。

不过,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适宜于用保持财政盈余的方法偿还国债。举例来说,偿清英国国债的好处是,可以由此而废除我们的赋税中较为有害的那一半赋税。但在这较为有害的一半赋税中,有些肯定要比另一些更为有害,因而废除前者要比废除后者会带来更大的好处。假如放弃一部分财政盈余可以使我们免除一种赋税的话,那我们就应该想到,最有害的赋税正是我们为了废除不那么有害的赋税而正在课征的减税。在财富不断增加的国家,日益增加的收入使其能够不时废除最令人讨厌的赋税。我认为,在这样的国家,只要仍有非常令人讨厌的赋税,增加的收入就与其用来偿还国债,还不如用来废除赋税。所以,我认为,在目前英国的状况下,当政府有永久­性­的财政盈余时,其政策应该是经过正确的挑选,用这种财政盈余来废除赋税。即使全部赋税都已符合永久­性­原则,仍应继续执行这种政策,不断减少赋税,直至达到这样一种水平,在该水平上,筹集一定数量的款项给纳税人带来的田力最小。我认为,达到了这一水平后,税收的增加带来的财政盈余就不应用于废除赋税,而应用于偿还国债了。最后,得自某些赋税的全部收入便应该专门用于偿还国债,因为如果偿债基金单独划出来,不与国家的一股财政收入混在一起,则国债的清偿会更有把握。遗产税就特别适宜用来偿还国债,因为这种用资本缴纳的税最好还是用来偿还资本,而不是用来支付经常费用。如果划出了专用的偿债基金,那么此后由于其他税收的增加而得到的财政盈余,以及由于越来越多的国债被偿还后不用再支付利息而得到的财政盈余,便可以用来免除赋税。

有人认为,发行一定数量的公债来为较贫穷的社会成员或经验较少的社会成员提供一种投资对象,不仅是合乎需要的,而且几乎是必不可少的。就这一点来说,国债提供的便利是不可否认的;但是,国债作为投资对象的优点,实际只不过是具有国家的担保,然而这种优点已并非只是由国债所特有,随着工业的发展,正在逐渐出现另外一些投资方法,例如持有大国营公司的股票或债券,这些方法不涉及强制­性­课税,却与国债同样安全和方便。满足上述需要的一种方法,是建立一开展存款和贴现业务的国家银行,在全国各地普遍设立分行;接受人们的存款,象股份公司那样,或者支付固定利息,或者支付不定利息;当然,由于政府投资较为可靠,所支付的利息应低于个人借款利息;这种银行的开支由银行所支付的利息和所得到的利息之间的差额来支付,它可以把存款贷放给具有商业担保、地产担保或其他担保的人,由此而获得利息。在理论上没有真正站得住脚的理由反对建立这种银行,以此作为一种方便的投资方式,取代现在的国债,而且我认为在实践上也没有反对的理由。建立这种银行后,国家就成了大保险公司,确保依靠利息为生的那部分社会成员不会遭受损害,而如果没有这种银行,他们不得不把钱贷给私人的话,他们就有可能因为借款人破产而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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