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面讨论的是对不同收入分别课征的各种税,现在我们要讨论的是对所有收入不加区别地课征的一种税,换句话说,也就是所得税。前一章已先行讨论了使这种税符合公正原则的必要条件。所以我们假定,这些条件都能得到满足。第一个条件是,低于某一数额的收入应完全给予免税。这一最低额不应高于目前人们购买生活必需品所需要的数额。现行所得税对每年100镑以下的收入给予免税,对100镑至150镑的收入按较低税率课税,这样做的理由是,几乎所有间接税都沉重地压在50镑至150镑的收入上。第二个条件是,凡高于此限度的收入,仅仅应按照超出额的比例课税。第三,所有储蓄起来的收入和用于投资的收入都应予以免税;即使做不到这一点,对终生性收入以及营业性和职业性收入课征的所得税也应该低于对世袭性收入课征的所得税,也就是说应尽量照顾到前一种收入较多的节约需要;同时还应考虑到一些收入是不稳定的。
按上述原则公平地征收的所得税,从公正这一点来看,是所有赋税中缺点最少的。在目前道德水平较低的情况下,这种税的缺点是无法弄清纳税者的实际收入。迫使人们公布收入的数额虽然是有困难的,但我认为,这种困难并不象人们想象的那么严重。我国的社会弊病之一是,人们总是尽力装出收入很多的样子,这已形成了一种风俗。对于那些有这种缺点的人来说,如果他们收入的确切情况被公布,从而不再受到诱惑乱花钱,缩减真正的需要来充阔气,那对他们是有极大好处的。但即使在这一点上,也并不象一些人所想象的那样,有百利而无一害。只要某一国家的大众受其民族性的影响,处于卑劣的精神状态——只要他们对某人的尊敬(假如能够使用这个词的话)程度完全取决于此人有多少钱——则公布每个人的收入情况,就会使富人更加自以为了不起,对那些思想品格比他们高尚但财富比他们少的人采取傲慢态度。
而且,尽管所得税具有所谓调查的性质,但不管某一国家的人民具有多大的忍耐性,再大的调查权也无法使收税官依据对纳税人经济状况的实际了解估定所得税。地租、薪金、年金以及所有固定收入都能准确地查清。但变化不定的职业性收入,以及更加不稳定的营业利润,既然当事人自己都往往弄不清,收税官就更别想用任何公平的方法弄清了。估定所得税的主要依据应该是,而且实际上一直就是当事人提供的所得税申报书。帐册并没有多大用处,只能用来防止较为明目张胆的谎报;但即使对于明目张胆的谎报,帐册的抑制作用也是很有限的,因为如果当事人想谎报的话,一般说来他就能制作假帐,收税官无论采取什么方法也是无法查清的。作假帐的方法容易得很,只要故意漏填贷方的几项就行了,并不需要谎报负债或支出。所以,虽然无论根据哪条公平原则都可以课征所得税,但实际上所得税在以下意义上却是最不公平的,即谁最有良心,谁缴纳的所得税就最多。不讲道德的人可以偷漏许多税款;甚至在一般交易中诚实正直的人也会昧着良心偷税,至少在最不引人怀疑的方面,他们会这样做的。而坚守诚实原则的人缴纳的所得税则会多于国家想让他们缴纳的数额,因为国家赋予了收税官以一定的任意估税的权力,以此来抵消纳税者对收入的隐瞒。
因此,人们担心,虽然课征所得税依据的原则是公平的,但在实践中却可能毫无公平可言,虽然课征所得税表面上是筹集岁入的最公平的方式,但实际上却可能比其他许多表面上不那么公平的方式更为不公平。这种考虑会使我们同意不久前还很流行的一种看法,即应把课征所得税保留为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时采取的一种特别措施,因为处于紧急状态时,国家需要比平时多得多的税收,在这种需要面前,所有反对意见都不得不暂时退居次要地位。
既然要使所得税公平合理有这样许多困难,有人便主张,不接收入的百分比直接课税,而按支出的百分比直接课税,因为每个人的支出总额同收入总额一样,都可以根据纳税者本人提供的申报书来确定。提出这一建议的是雷万斯先生,他在那本讨论这个题目的优雅的小册子中认为,人们提供的有关支出的申报书要比他们现在提供的有关收入的申报书更为可靠,因为支出按其性质来说要比收入更公开,谎报也更容易被察觉。我认为,他没有充分考虑到,在大多数家庭的年支出中,只有少数几项可以根据外部迹象进行正确的判断。唯一可以依靠的仍然是每个人的诚实。没有任何理由认为,人们提供的支出申报书要比收入申报书更为可靠;特别是,同收入相比,大多数人的支出是由多得多的项目构成的,因而支出的细节要比收入的细节更容易隐瞒。
无论在我国还是在其他国家,目前课征的支出税都只限于几种特殊的支出,与货物税的区别仅仅在于,支出税是由消费或使用物品的人直接缴纳的,而不是由生产者或卖者预付,然后通过提高价格得到补偿。车马税、犬税和仆役税就都具有这种性质。这些税显然落在了纳税者身上,也就是落在了那些使用被课税商品的人身上。与此相类似但更为重要的一种税是房屋税,我们将较详尽地考察这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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