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土地税有时并不是赋税,而是为公众利益收取的一种租费(1 / 1)

政治经济学原理 约翰 434 字 2022-03-09

国家分享未来因自然原因而增加的地租是否合法,人们尽可以有自己的看法,但却不应该把现有的土地税(遗憾的是,我国的土地税很少)看作是一种赋税,而应该看作是为公众利益收取的一种租费;这种租费是地租的一部分,从一开始就归国家所有,从来不是地主收入的一部分,因而不应把它看作是赋税的一部分,从而也就不应以此为借口来免除地主所应缴纳的其他赋税。如果把现有的土地税看作是赋税,那么什一税也可以看作是对地主征的税了;在孟加拉,全部地租都归国家所有,只把其中的十分之一给予地主,剩下的十分之九由国家掌握,依照上述那种看法,这十分之九也可以看作是对被赐予十分之一地租的人征收的不公平的赋税了。一个人拥有地租的一部分,并不等于他对地租的其余部分也拥有正当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地主拥有地产,最初是要尽封建义务的,相对于封建义务来说,现在的土地税是微不足道的;他们被从封建义务下解放出来,本来应该付高得多的代价才对。自土地税问世以来,凡购买土地的人,就必须缴纳土地税。所以没有任何理由把土地税看作是对现在的地主征的税。

只有当土地税是特种税时,以上议论才适用于土地税,若从地主那里征得的税款与从其他阶级那里征得的税款相等,则以上议论就不适用于土地税了。例如在法国,对土地以外的其他财产和收入(动产和专利)也征收特种税,假如土地税不比其他税高,就没有理由认为国家对土地收取了租费。但是如果土地除了按与其他财产相同的税率纳税外,还必须向国库另外缴纳一笔税,则这超出的部分严格说来就不是赋税,而是国家保有的一份土地所有权。在我国,只对地主征收土地税,对其他阶级不征收特种税。所以,全部土地税不是赋税,而是一种租费,如同国家保有的不是一部分地租,而是一部分土地一样。正如每个共同承租人担负的地租不是其他共同承租人的负担那样,土地税也不是地主的负担。地主无极因土地税而要求补偿,也无权要求把土地税算作其应缴赋税的一部分。象现在这样继续征收土地税并不违反“赋税公平”原则。

接下来我们将考察赋税公平原则在多大程度上可应用于间接税,并考察在应用于间接税时应作什么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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