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政府的必要职能与任选职能(1 / 1)

政治经济学原理 约翰 383 字 2022-03-09

在我们这个时代,无论是在政治科学中还是在实际政治中,争论最多的一个问题都是,政府的职能和作用的适当界限在哪里。在其他时代,人们争论的问题是,政府应该如何组成,政府应根据什么原则和规则行使权力;现在的问题则是,政府的权力应伸展到哪些人类事物领域。当潮流汹涌地转向变革政府和法律,以改善人类的境况时,人们讨论这个问题的兴趣很可能将增加,而不是减少。一方面,­性­急的改革者认为控制政府要比控制民众的理智和意向来得容易、方便,因而常常倾向于过分扩大政府的权限;另一方面,统治者则常常并非为了公众的利益而­干­预人类事物,或在错误地理解公众利益的情况下­干­预人类事物,同时一些真诚希望改良的人也提出了许许多多轻率的建议,主张通过强制­性­的法规来实现那些本来只有通过舆论和辩论才能有效地实现的目标,在这种情况下,对政府­干­预本身,便很自然地滋长了一种抵触情绪,并滋长了一种倾向,主张尽量限制政府的活动范围。由­干­各国的历史各不相同(此处不必详细讨论这一点),过分扩大政府权限的倾向,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主要盛行于欧洲大陆各国,而相反的倾向则至今仍在英国占统洽地位。

既然上述问题是原则­性­问题,我将在本编后面一章试着确定核问题的一般原理,在这样做以前,将首先考察政府在行使被普遍认为属于它的职能时所产生的影响。为此,必须先详细说明与政府这一概念密不可分的那些职能,或所有政府一向在行使而未遭到任何反对的那些职能;此类职能不同于那些是否应由政府行使尚有疑问的职能。前者可以称为必要的政府职能,后者可以称为可选择的政府职能。我们使用“任选”这个词,并不意味着,后一种政府职能是无关紧要的,政府行使不行使这些职能纯粹出­干­任意的选择;而只是意味着,政府并非必须行使这些职能,人们对于政府是否应行使这些职能可以有不同意见。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