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奴隶劳动和家庭制造业这两个事例,说明了在什么条件下,低工资可以使一国在外国市场上廉价出售它的商品,从而将竞争国逐出这个市场,或者避免被他们所驱逐。但是,如果低工资通行于一切产业部门,该国就不能得到这种利益了,普遍的低工资决不会成为任何国家将竞争国逐出市场的原因,普遍的高工资也决不会阻碍任何国家将竞争国逐出市场。
要证明这一点,我们就必须回到前面已经讲过的一条基本原理上来。在一国内部,普遍的低工资不是低物价的原因,高工资也不是高物价的原因。一般物价不会因工资提高而上涨,如同它不会因一切生产所必需的劳动量增加而上涨一样。对一切商品发生同等影响的费用,对物价毫无影响。如果宽幅毛料或刀具的制造者必须支付较高的工资,而其他的制造者都没有这个必要,那么,他的商品的价格就会上升,正如他必须雇用较多的劳动一样;因为,如果不是这样,他得到的利润就会比其他的生产者少,从而任何人都不会从事这种职业。但是,如果任何人都必须支付较高的工资,或者任何人都必须雇用较多的劳动,则这种损失大家都必须忍受;因为这种情况对任何人都具有同样的影响,谁都不能指望通过改变职业而得以避免,因此,每个人只好听任利润减少,而使物价停留在过去的水平上。同样,普遍的低工资,或劳动生产力的普遍提高,不会使物价降低,而只会使利润提高。工资(在这里,工资一词是指劳动成本)下降,为什么生产者要因此而降低价格呢,有人会说,他是由于想挤进他的行业的其他一些资本家的竞争而被迫降低价格的。但是,其他资本家也是支付较低的工资,他们同他竞争,除了他们所已获得的利益以外将一无所得。因而,劳动报酬的多少及所使用的劳动量,除为某种商品所特有,而非一般商品所共有者外,对商品的价值和价格都没有影响。
既然低工资在本国不是低物价的原因,也就不能使该国以较低的价格向外国市场提供商品。固然,如果美国的劳动成本低于英格兰,则美国可以按低于英格兰的价格向古巴出售棉制品,而仍能获得同英格兰制造商一样高的利润。但是,美国棉纺业主进行比较的对象不是英格兰制造商,而是美国的其他资本家。这些资本家同棉纺业主一样,都享有劳动成本低廉的利益,从而享有高额的利润。棉纺业主也一定要获得这种高额利润,而不会以英格兰的利润为满足。确实,在一定的时间内,他可以在那种低利润率下继续经营,而不愿改变行业;而且有时会在很长的时期内,在远比当初经营时所想象的为低的利润率下经营他的事业。劳动成本较低而利润较高的国家,虽然不能借此在削价竞争中击败其他国家,但是在遇到其他国家的削价竞争时却可以借此进行顽强不屈的抵抗,因为生产者往往在利润减少时仍能继续生产,甚至能扩大生产。不过,低劳动成本这一有利条件给予他们的好处仅此而已;一旦时势变化,他们能获得与国内其他资本家一样高的利润的希望显然无法实现,他们就不会长期坚持这种抵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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