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价值理论在劳动者自耕自给的情况下有何修正(1 / 1)

政治经济学原理 约翰 603 字 2022-03-09

以上便是交换价值的一般理论。然而,必须指出,这一理论所考察的生产制度,是资本家为获得利润而经营的生产,不是劳动者为维持生活而经营的生产。如果我们承认后一假定——在大多数国家,至少在农产品方面,我们必须在很大程度上承认这一假定——则上述有关价值取决于生产费用的那些定理,就要相应地加以修正。这些定理都以如下的假定为依据,即,生产者的目的是以其资本求得利润。如果同意这一点,则结论必然是:他须以能提供通常利润率的价格出售他的商品,也就是说,他的商品须以其费用价值与其他各种商品交换。但是,自耕农、分益佃农,甚至小农或持有份地的农民——这些劳动者,不论其名称如何,都为自己的利益进行生产——并非为其微薄资本寻找投放对象,而是为其时间和劳动寻求有利的用途。他的支出超过维持他自己及其家庭生活所需的部分如此微小,致使出售产品所得几乎全部是劳动工资。当他和他的家庭以其农场的产品为食物的来源(他们穿的衣服多半也是用农场生产的原料,在家里缝制的)时,就其由出售剩余产品获得补充的报酬而言,他可以同这样的劳动者相比拟,这些劳动者具有独立的生活来源,因而能随心所欲地以任何价格出卖他们的劳动。以其产品的一部分维持他自己及其家庭的生活的小农,出售其剩余产品的价格往往比资本家认定的费用价值低得多。

然而,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仍存在价值的最低限度或下限。他带到市场的产品,必须给他带来他不得不购买的一切必需品的价值;它还必须使他能够交纳地租。在小农耕作制度下,地租不受前几章阐述的那些原理的支配,它或者取决于习惯,例如在分益佃农制度下,或者,如果是通过竞争确定的,取决于人口对土地的比率。因而,在这种情况下,地租是生产费用的一个要素。小农必须努力生产,直到他结清地租和他购买的一切必需品的价格。此后,只有在产品能以消除他对劳动的厌恶的价格出售时,他才会继续劳动。

上述最低限度(的价值)是小农在以他的全部剩余产品进行交换时所必须获得的。但是由于这种剩余的数量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按照他的勤勉程度可大可小的,因此,其全部剩余的最低限度价值,并不是一定数量商品的最低限度价值。从而,在这种情况下,很难说价值必然取决于生产费用。它完全取决于需求和供给,也就是说,取决于小农自愿生产的剩余粮食数量与非农业人口——或者更确切地说,非小农人口——数量之间的比率。如果买者为数众多而种植者怠情,粮食也许会长期待有稀缺价格。但据我所知,这种情况实际上在任何地方都不存在。如果种植者很勤奋,而买者很少,则粮食价格将极为低廉。这种情况也不常发生,虽然法国某些地方的情况与此近似。一般情况是,或者象最近的爱尔兰那样,小农阶级怠惰而买者很少,或者象比利时、意大利北部及德国部分地区那样,小农勤勉,而城镇人口众多,繁荣昌盛。产品的价格如果不因非小农生产者的竞争或国外市场的价格的影响而有所变更(在许多情况下正是如此),就要根据上述那些不同的情况自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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