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物品要有交换价值,必须具有两个条件。它必须具有某种效用,即,(如前所述)它必须得有助于实现某种目的,满足某种欲望。任何人都不会为了取得对自己没有用处的物品,而支付某种价格,或放弃对自己有某种用处的物品。但是,第二,这种物品不仅必须具有某种效用,而且在它的获得上必须存在若干困难。德·昆西先生说:“任何物品要获得那种称为交换价值的人为价值,首先它本身必须是达到某种理想目的的手段;其次,即使它无可争辩地具有这种初步的有利条件,如果能够无偿地、无须作出努力就获得它,它也决不会具有交换价值;后一条件是必要的限制因素。因为,往往会出现以下情况,即,某种称心如意的物品可以无偿地取得;一弯腰,你就可以把它拾到手;但是,这种持续不断的弯腰动作,需要作出辛勤的努力,因而你很快就会发觉,你捡拾物品实际上不是无偿的。在加拿大的大森林里,时时能够无偿地采集可以装几只船的野生草莓,但是由于弯腰的姿势和十分单调的劳动令人疲惫不堪,可以不用多久谁都乐于雇人去做这种工作。”
正如前一章所指出的,其一物品在买主评价中的效用,是该物的交换价值的极限。它的价值不能超出这一限度;除非特殊情况提出这样的要求。德·昆西先生恰当地对这个问题作了说明。“走进几乎任何一家店铺,购买你所看到的第一种商品,这种商品的价格是什么决定的呢?十之八九是由要素D,即获得的困难决定的。另一要素U,即内在的效用,对此完全不起作用。假定这种商品(按照它的效用来估量),就你的目的而言,值10畿尼,你就会拿出10畿尼来购买,而不愿意放弃它;可是,如果生产这种物品的困难只值1畿尼,则1畿尼就是它所具有的价格。但是,U不发生作用,我们就能够认为U不存在吗?不能;因为,如果它不存在,毫无疑问,即使以最低的价格就可以买到这种商品,你也不会购买。U虽然不影响价格,对你却有影响。另一方面,我们假定情况与此相反(虽然这种情况极为罕见)。你坐在苏必利尔湖中的一艘轮船上,前往远离文明800英里的无人地带,意识到在未来的10年中完全没有机会购买任何奢侈品(小型的或大型的)。同行的一位旅客带有一个漂亮的配乐鼻烟盒,在日落以前你就要同他分别;根据经验,你知道这一玩具有控制你自己的感情的能力,你时时可以利用它使你的激动心情平静下来,因此你急切地想把它买到手。在离开伦敦的时候你忘了购买,现在是最后的机会。但是,持有这一玩具的那位旅客同你一样地知道你的处境,决心利用这个买卖尽可能将价格抬高到远远超出U的程度,即大大超过你按照个人的目的对这一物品所估算的内在价值。在这个场合,他完全不考虑D的控制力和缓和作用;最后,虽然这种玩具你在伦敦或巴黎可以用6畿尼买到一整车,但是当最后的钟声敲响,告诉你现在不买,你将永远没有机会购买时,你将宁愿付出60畿尼,而不愿放弃这个机会。同前述情况一样,这里也只有一种要素在起作用,前者为D,后者为U。但是,D虽然不起作用,毕竟并非不存在。D不发生作用,使U得以发挥它的全部作用。好象在一架抽水机里,由于D的压缩作用已被消除,U就象机内的水脱离空气的压力而喷出时那样发生作用。但是,很明显,纵然价格[不是由D而]是由另一者(指U——译者)决定的,你还是把D放在心上;因为任何交换价值只有U和D同时存在才能形成,而且,无可争辩,在你同意把价格提高到U的限度以前,你对这个D,即获得的极端困难(这时是可能存在的最大的困难,也就是获得的不可能性),一定作过周密的考虑。特殊的D已经消失;但是,在你的心目中,它已为没有限度的D所取代。不容置疑,你已完全承认U是决定价格的力量;但是你仍感到D隐而不见地存在着。不过D没有什么实际的力量,因而它对价格不起任何作用——这就造成一种完全的真空,由于这种真空的存在,U才能发挥其最大的和极限的作用。”
这种价值完全取决于买主的需要和欲望的情况,就是严格的、绝对的垄断;在这种情况下,买主想得到的物品只能从一个人那里获得,因而这个人可以强行索取任何代价,只要价格不超出一定的限度,总能找到买主。但是,即使在完全垄断的情况下,价值提高到这一极限,也不是一种必然的结果。这一点,在我们考察了价值依存于另一要素、即获得某一物品的困难程度的法则以后,就可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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