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是说地租的性质和原因,现在我们回到利润问题,再来研究前一章提出的一个命题。我在前一章曾经说过,资本家的垫款(换句话说,就是生产费用),完全是劳动的工资。在资本家的支出中,不论哪一部分,不是工资,就是先前的利润,不是先前的利润,就是工资。然而,地租作为一个要素,不能分解为利润或工资,所以我们当时不得不暂时假定,资本家无须支付地租,即对已被占有的自然要素的使用,无须支付一个等值。我曾许诺,将在适当的地方,证明这一假定是可以允许的,证明地租决不构成生产费用或资本家垫款的任何一个部分。我这种主张的根据,现在已很明白。农场主全部负担地租,其他生产者阶级大部分负担地租,这确是事实。但是,如上所述,凡是耕种土地并负担地租的人,都能获得其能力大于无须付租金的其他同类工具的一种工具,作为他负担地租的报酬。工具的优良程度,与所付的地租(或租金)恰成正比。如果有几个人拥有其动力大于现有的一切蒸汽机的蒸汽机,而由于受各种自然法则的限制,这种蒸汽机的数量不能满足需要,此时,某制造业者为了想获得这样的一架蒸汽机,而愿意支付租金,这笔租金不能算是他的多余支出。这是因为,由于使用了这架蒸汽机,他就能在其他支出上节约相等(相等于购买这种蒸汽机的费用)的价值。他如果没有这种蒸汽机,那么,除非他增加一笔相当于那笔租金的费用,否则就不能完成同样的工作量。对土地来说,也是如此。真正的生产费用,是最劣等地所必需的生产费用,或是在最不利情况下使用资本所必需的生产费用。这种土地或资本,如上所述,没有地租。但是,这种土地所必需的费用,使得其他一切土地或其他一切农业资本,以地租的形态负担同样的费用。凡是支付地租的人,都从额外利益中取回其全部价值。因此,他支付地租,并不使他处于比他的同行更不利的地位,而只是处于与其相等的地位。他的同行虽然不付地租,但其所用工具的效率较差。
以上,我们已经说明了调节土地、劳动和资本的生产物分配的法则,不过这种说明,还没有单独讲到文明社会的分配要受其影响的媒介,即交换和价格机制的法则。要更完全地阐明和最终证实我们所研究的法则,并推断出其最重要的结果,先得说明交换和价格机制的性质和作用。但因这一问题牵涉面很广而且十分复杂,故有另设一编的必要。
◎第三编 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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