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利润可分解为三部分,即利息、保险费和监督工资(1 / 1)

政治经济学原理 约翰 859 字 2022-03-09

在对劳动者在生产物中所得的份额作了论述之后,我们将进而讨论资本家所得的份额,即资本或股本的利润。所谓资本家,就是垫付各种生产经费的人。他们以自己占有的资金支付工人的工资(或在工人工作期内供养其生活),并供给必需的建筑物、原材料、工具和机械。在通常的契约条件下,生产物归他们所有,他们可以任意支配生产物。资本家在其支出的费用得到补偿之后,一般有些剩余。这种剩余的金额,就是他们的利润,就是由其资本获得的纯收入。他们可以将这部分收入花费于生活必需品或享乐,也可用于储蓄以增加其财富。

工人的工资是对劳动的报酬,同样,资本家的利润,按照西尼尔先生的确切说法,则是对节欲的报酬。利润的获得,是因为资本家不将其资本用于自己的消费,而让生产工人用于生产消费。对于这种克制,资本家要求报酬。如果从资本家个人的享乐来说,他往往是他自己浪费掉的资本的得益者。这部分资本的总额,大于在其今后一生中这部分资本所能获得的利润的总额。但是,他保留着这部分资本,不使它减少。如果他有意或者感到需要,他有权随时把它消费掉;在他去世时,也可将它赠给别人;在他去世之前,他可从这部分资本得到一笔收入,用以满足自己的需要或嗜好而不致贫困。

然而,由于占有资本而获得的那部分收入,确切地说,只是使用资本本身的一种等价物(译者按:即使用资本的代价),其数额等于一个有偿还能力的人在借用资本时愿意支付的报酬。谁都知道,这叫做利息,它不过是人们不立即将其资本用于消费,而允许别人将它用于生产目的时,所能获得的全部收入。在任何一个国家里,仅仅由节欲获得的报酬,可用最优担保(即排除任何丧失元本可能­性­的担保)的当时利率来计量。凡是自己监督其资本使用的人,其所希望的利得,总要大于普通的利息,而且一般要大很多,也就是说,利润率远高于利息率。其超过部分,有一部分是冒风险的代价。当他以充分的担保出借其资本的时候,几乎或完全不冒风险。但是,如果他自负盈亏经营事业,则其资本的一部或全部,随时都有丧失的危险,即其资本要冒相当的风险,往往风险还很大。对于这种风险,他必须得到补偿。否则,他将不冒这种风险。他对于提供自己的时间和劳动,同样必须要有报酬。产业的经营管理,往往是由供给全部或大部分资本而使事业得以进行的人担任的。因此,按照通常的安排,他或者是事业成败的唯一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是最大的(至少是直接的)利害关系人。如果其事业的规模宏大而复杂,为了有效地进行这种管理,就需要高度的勤勉,而且往往需要有非凡的手腕。这种勤勉和手腕,非有报酬不可。

资本的总利润,即生产资金提供者的所得,必须符合以下三种目的,即对节欲给予足够的补偿,进行风险赔偿,并偿付实行监督所需劳动和手腕的报酬。这些不同的补偿,有时是付给同一个人的,有时是付给不同的人的。资本,或某一部分资本,可能是从别人那里借来的。这种借来的资本,其所有者不担当经营上的风险或烦劳。这时,资本的出借者,或资本的所有者,是进行节欲的人。他获得利息,以作为对其节欲的报酬,而利润总额与此利息的差额,则是对企业家的努力和风险的报酬。又有时,资本,或一部分资本,是由所谓“隐名股东”提供的。这种人虽然不分担经营上的烦劳,但承担事业上的风险,因此,他们从总利润中得到的不仅是利息,而且还包括契约所规定的一个份额。又有时,由一个人供给资本而且承担风险,业务也完全用他的名义经营,至于管理上的烦劳,则由别人(为此目的而受雇并领取固定薪水的人)承担。然而,这种雇来的人只关心维护自己的薪水,而不关心该事业的成败。用这种人来从事管理,除非他们是在主要利害关系人的监视之下(纵使不在其直接控制之下)工作,否则,肯定是效率很低的。因此,对于不受如此控制的经理,分给一部分利润作为报酬,通常确属明智的措施。结果,在事实上,变成了“隐名股东”。最后是,同一个人,他既有资本,而又处理业务。此时,如果他愿意,而且又有能力,他可进一步在其自己的资本之下,再让其他那些信任他的资本所有者的资本参加经营。不过,这些方法不论哪一种,都有同样的三件事情要求报酬,而此报酬则必须取自总利润。这就是节欲、风险和努力。因此,利润可分解为三部分,即利息、保险费和监督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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