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劳动工资,并使它维持在所希望的水平上,人们所想到的最简单的方法,是由法律予以固定。为了调整工人与雇主之间的关系,过去各个不同时期曾经采用或至今仍在采用的各种方案,实际上其目的就在于此。本来,所有当事人的各种利益本身,往往要求工资应该是可以变动的,所以,恐怕没有人会主张把工资绝对地固定下来。但是,有人提议把工资的最低限额固定下来,让竞争来进行调节,使工资在这一最低限额之上浮动。现在已有另一个方案在工人领袖中找到许多支持者,该方案主张必须建立一些委员会,这在英国叫做地方商务委员会,在法国叫做劳动协议会,以及其他名称。这种委员会由劳资双方的代表组成。这些代表所协议的工资率,经当局公布之后,对于劳资双方,一般都有约束力。协议的根据不是劳动市场的情况,而是自然的平衡,目的是使工人可获得“合理的”工资,使资本家可获得合理的利润。
此外,另有一些人(当然,这些人不是劳动人民本身,而是关心各劳动阶级利益的慈善家)不很赞成当局对劳动协约的干涉。他们担心法律的干涉将可能是轻率而无知的。他们认为,由利害冲突双方各派代表,互相商议,试按平衡(公道)的原则,调和彼此的利害,就必须首先确立一条怎样才算平衡(公道)的规则,如果没有这样一条规则,双方之间的冲突,不但不能调和,反而只会加剧。他们不想通过法律的制裁,而想以道德达到这一目的。他们以为,任何雇主都应负担足够的工资。如果雇主不肯自动实行,那么舆论可以强迫他实行。至于判断工资是否足够的标准,这是他们自己的感情问题,或他们认为是公众的感情问题。以上就是当前在这个问题上的主要见解,我想我已作了公正的描述。
现在我只想评论这些方案中所包含的原则,而不去考虑实际困难(这些困难的严重程度是显而易见的)。我假定按照这些方案中的某一方案,工资可以维持在高于由竞争所决定的水平。这等于说,高于以现有的资本雇用所有的工人所能达到的最高工资率。这是因为,以为竞争只会促使工资下跌的说法是错误的。竞争也可以是提高工资的手段。此时如有失业的工人存在,只要他们不是依靠慈善救济而生活,他们就成为就业的竞争者,工资因而下跌。但是,如果所有失业的人都已就业,那么,即使在最自由的竞争制度下,工资也不会下跌。关于竞争的性质,有各种奇怪的想法。有的人似乎以为,竞争的效果是没有任何限度的,销售者的竞争会使价格下跌,工人的竞争会使工资下跌,一直跌到零或某个不能确定的最低限度。但是,这完全是无稽之谈。货物的价格,由于竞争的关系,只是下跌到出现足够的购买者来买走这些货物为止。而工资由于竞争的关系,只是下跌到全部工人都能参加工资基金的分配为止。如果工资跌到这一限度之下,一部分资本就会因工人的不足而被闲置起来,反而在资本家方面形成竞争,使工资上涨。
因此,由于由竞争决定的工资率,是将现有的全部工资基金总额,在全部劳动人口中间进行分配,所以,如果法律或舆论使工资固定在这一比率之上,某些工人就将失业。而迫使这些人挨饿并不是那些慈善家的本意,因此,这些工人的生活,势必要用强制增加工资基金或强制储蓄的办法来维持。即使规定了工资的最低限额,但是如果不规定对所有的求职者给予工作,或至少是给予工资,那也是毫无意义的。因此,这始终是这一方案的一部分。不仅主张工资在法律上或道德上要有最低限额的人们是这样想的,而且还有更多的人也是这样想的。有一种流行的看法认为,使所有的穷人就业是富人或国家的义务。换句话说,一般认为,如果舆论在道德上的影响,不能说服富人从他们的消费中节省足够的钱财,使所有的穷人都得到工资合理的工作,国家就有义务用地方税或捐款来达到这一目的。这样,劳动与工资基金之间的比例的变动势必对工人有利,这不是靠限制人口,而是靠增加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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