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考察的下一个问题是,私有制所依据的各种理由,是否适用于目前其专属的所有权得到承认的一切物品;如不适用,这种承认可以什么理由来辩护。
所有制的根本原则是保证一切人能拥有靠他们的劳动生产的和靠他们的节欲积蓄的物品。这个原则不能适用于并非劳动产品的东西,如土地出产的原料。如果土地的生产力完全得自自然,而不是得自劳动,或如果有办法将从各种来源取得的生产力区别开,则听凭个人独占自然的赐予,不但是不必要的,而且是极不公正的。在以土地用于农业时,这种使用必然是“排他的”;必须承认收获的人就是犁地和播种的人。但是,土地可以象古代日耳曼人那样只占用一季,可以随人口增加而定期重新分配,也可以使国家成为总地主,土地由耕种者按租约或随意租用。
但是,虽然土地不是劳动的产物,其大部分宝贵的品质却得自劳动。劳动不仅是使用工具的必要条件,而且也是制作工具的必要条件。在开垦土地、使之适于耕作时常常要用大量劳动。在很多情况下,即令土地已经开垦,也完全要靠劳动和技艺才能使其有出产。贝德福平地在靠人工排水以前几乎或完全没有出产。爱尔兰的沼泽地在抽干以前只长柴草。世界上最贫瘠的土地之一,由古德温沙构成的佛兰德的Paysdewaes,已经靠劳动变得极其肥沃,成为欧洲生产力最高的地方之一。耕作还需要房屋和栅栏,这些也完全是劳动的产品。这种勤劳的成果不是在短期内可以收获的。劳动和费用是即时的,而由此产生的收益则是持续多年的,甚至是永久的。如果土地所有者本人得不到利益,而由外人获利,他是不肯付出劳动和承担开支的。如果他要进行改良,他必须等很长的时间才能从这种改良得到利益;而当他没有永久使用权时,他是无法肯定会有足够时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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